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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未結算、僅能折工資... 勞動部揭特休假7大NG現象

    2024-11-05 14:52 / 作者 徐筱嵐
    離職未結算、僅能折工資... 勞動部揭特休假7大NG現象
    年終將近,勞動部今(11/5)表示,年度未休的特休假,除了經過勞雇雙方協商遞延到下一個年度實施,其餘的天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應結算成工資給勞工,統計2021年至2024年前10個月,裁罰件數1966件、金額415萬64000元。

    勞動部也公布最常見的7大樣態,分別為雇主稱勞工自行離職未結算未在規定期間內發給結算金額未休天數的金額數字有錯雇主逕行安排勞工特休未給予時薪勞工特休工作滿一年僅給7天特休,以及特休僅能折算工資

    進入11月,今年即將進入尾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今日舉行記者會,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會計年度、學年度或約定年度的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不論約定哪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結算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

    至於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黃維琛說,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如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下一個年度實施,但到該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的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至於雇主常常NG的7大態樣,黃維琛說明,最常發生的事雇主稱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特休假;其次是年度終結時,應依規定結算發給勞工,卻遲發或晚發;三是特休假未休假天數的金額,未依照最近一個月的工資推算。

    四是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特休假,如實施減班休息,卻要求勞工排特休假;五是未給予時薪制勞工特休,時薪勞工的假期以比例計算;六是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休假7天,滿半年的3天先予以扣除;最後是雇主強制將所有特休假折算成工資。

    他強調,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將罰2萬到10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加重、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從2021年至今年10月,平均每年開罰500件,罰款金額約在1000萬元,主要是縣市政府判斷個別的勞工狀況,一般首次會從最低開始。

    黃維琛重申,為了使勞工瞭解每年特別休假可休日數,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的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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