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自今年6月26日起進行時刻調整,改點共調整386列次。台鐵公司提供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讓台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的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限制,預估台鐵資產總收入約可增加1474億元。
原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在民國113年1月1日轉型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原配合政策所累積的債務由政府負擔,台鐵過去持有的土地、古蹟及歷史建物等資產,在公司化政策下,移撥至償債基金,鐵道局擔任管理機關,受文資法限制不得辦理容積移轉。
為了讓台鐵公司化後得以活化資產,並據此償還債務,交通部提出「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修正草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4月7日初審通過,並在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明定,基金經管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限制;其開發、處分、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此外,基金經管資產經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其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歷史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台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所接收的4大資產,有3部分都被指定為古蹟或歷史建物,包括台北機廠、E1E2街廓、高雄港站(含臨港線),鐵道局尊重文資法保存及未來維護、使用之規定,但土地的容積價值,在文資法中,若為私有土地,可做容積移轉,若為政府持有,不需做容積移轉。
此次修法是讓償債基金的土地,可不受國產法限制,否則按現行法規,4大資產只能做出租使用,30年僅有收益288億元,與承接1700億元債務相比、仍有1400億元缺口,將導致政府利息負擔及未來債務滾雪球,無法處理。
三讀通過後,台北機廠30年總收入預計為838.6億元、台北車站E1E2特定專用區726.56億元、高雄港站及臨港線155.87億元、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財產41.87億元,4大資產收入合計1762.91億元,修法後總收入可增加1474.06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