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陳聖聰順利拿到緩刑。資料照。李政龍攝
時任新北市平溪區長陳聖聰於2018年席開4桌邀地方人士聚餐,卻指示下屬假借「橋樑道路工程改善」名義核銷2萬元餐費。他原本拒認罪,一審依貪污罪判3年10月,他上訴後火速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另果斷辭去20年公職。二審看到這些舉動,認定他有悔悟之心,遂引用「情堪憫恕」條款減刑,改判2年、附條件緩刑5年,命他繳50萬元給公庫、義務勞務50小時及上10小時法治課。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他獲緩刑定讞。
檢方查出,時任區長陳聖聰在2018年12月12日席開4桌邀請地方人士聚餐,餐費索價2萬元,他明知該餐敘活動無關公務,也和〈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列的科目不符,卻指示不知情的工務課長動支2018年度的道路橋梁改善工程管理費支應,下屬遂上簽謊稱,該聚餐是為了工程觀摩宣導等,由陳聖聰批示決行。
不知情的工務課員為此特地到餐會現場拍照、並請36位賓客在活動簽到簿上簽名。工務課長將用餐收據,連同簽呈、照片、簽到簿,交由課員製作支出憑證辦核銷,再由會計室撥付2萬元給餐廳,讓陳聖聰詐領得逞。檢方將他依貪污罪起訴。
陳聖聰在一審開庭時不認罪,被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偽造文書罪判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他上訴二審後火速改口認罪,並只針對量刑上訴,更直接繳回2萬元犯罪所得。
此外,他為了展示自我反省的決心給合議庭看,甚至果斷辭去20年的公務員職務,該舉動讓合議庭認定他有心悔悟,同意引用《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條款為他減刑。
合議庭認為,陳聖聰身為機關所長,為了拓展人脈、結交地方有力人士,竟濫用職權不實核銷工程管理費來支付個人餐敘費用,有損公務員廉潔形象,也損害平溪區公所的經費應用。但合議庭考量,陳聖聰詐領金額不高且認罪,並為此放棄20年的公務員年資,顯然有悔意,而他在公務員任內經常被記功、嘉獎,這次應該只是一時失慮觸法,決定改判2年、褫奪公權2年,並給予5年緩刑。
不過,合議庭也認為,陳聖聰直到二審才坦認所有犯行及辭職,既然他在一審偵審時持續領取公務員薪俸,有必要承擔一定程度的代價,因此命他在緩刑期間支付公庫50萬元,另向指定的政府機關或團體等提供50小時的義務勞務,且應參加法治教育10小時。
全案打到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