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宜蘭男子劉子琰和羅姓友人因金錢糾紛衍生宿怨,他前年刻意製造車禍讓羅男下車,叫他「站好」後連開兩槍,中彈後的羅男想開車逃逸,劉竟又近距離朝車內開兩槍,其中一槍貫穿羅男的頭部致死。劉一、二審均判18年,高院更一審考量他以400萬元與羅男家屬和解,酌減刑度後改判1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劉男主觀上認為羅姓男子積欠他23萬元沒還,但他不滿羅男竟在外面撂話,反控劉男欠他50多萬元,羅男則不爽劉男傳LINE訊息給他的妻子,雙方引發嫌隙。
劉男則發現,羅男2021年2月清晨砸毀劉男妻子的汽車車窗及大燈,且他懷疑羅男在同年3月還教唆小弟到劉父開設的店家砸店,憤而離開宜蘭轉往嘉義從事殯葬業,但他卻聽說,羅男疑似透過黑幫成員放話要圍剿他。
由於雙方結怨已深,劉男準備好槍枝和子彈,決定先動手解決後患。
劉男返回宜蘭後,開車尾隨羅男車輛並製造車禍,趁羅男下車察看的機會,他命令羅男「站好」,朝他開兩槍,其中1槍射中羅男背後右側肩胛,導致他右側肩胛、右肺、右側鎖骨下動脈及頭頸部受傷。
羅男急得跑回車子裡準備逃走,但劉男卻走過來站在駕駛座外,近距離朝他射兩槍,其中1槍射中左側顳部,羅男送醫急救後不治。而劉男也朝坐在副駕駛座的吳男開了一槍,導致骨折。
劉男犯案後旋即到派出所自首,槍殺羅男部分,一、二審審酌他未賠償判18年,槍傷吳男部分判7年、持有槍彈部分判2年8月,合併執行22年。劉男僅就槍殺羅男部分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劉男在法院審理時,已和羅男家屬達成400萬元和解(包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已給付之180萬元),劉男並在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第1期調解款項20萬元,且按期給付第2期調解款項3萬元。高院更一審認為,原審沒有考量劉男與對方家屬和解的減刑因子,因此微幅下修刑度,改判16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