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邢泰釗為錯誤判決提非常上訴,捍衛被告法律權益。資料照。廖瑞祥攝
開計程車的陳姓老翁今年2月因辱罵加油站員工,遭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由於一般公然侮辱罪只能判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判決明顯違法。台北地檢署將全案轉呈最高檢察署處理,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裁判違背法令,為維護被告權益,已出手提非常上訴拚解套。
全案源於今年2月,70多歲的陳姓男子今年2月2日深夜,開著他的計程車到台北市信義路某加油站加油,過程中他去上廁所,返回車上時卻發現,員工把他的信用卡等物品夾在車縫間,他氣到飆罵對方「X你娘」等話,挨告公然侮辱罪遭到檢方起訴。
不料,北院開庭時,他又疑似在法庭裡大嗆承審法官,法官當場命法警逮捕,並向檢方告發陳男涉嫌妨害公務。法官最後認定,陳男只為了一點小事就罵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的觀念,審酌他事後否認犯行還在法庭咆哮,認定他沒有絲毫悔改之意,判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沒想到,這件小案子卻因為「刑度判錯」,引發法界熱議。
法界人士解釋,依據《刑法》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只能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除非他觸犯第二項,就是使用強暴手段犯案(例如使用暴力公然打他人耳光等),刑度才會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但法界人士認為,法官不至於違法,應該只是一時疏忽。
北檢收案後,認為這是一起超過法定刑度的錯誤判決,根本無法執行,火速轉呈最高檢察署。邢泰釗認為檢方有糾正錯誤判決的義務,因此為被告利益,上月26日以檢察總長名義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希望解決此事。
而陳男遭告發涉嫌妨害公務的部分,他向檢察官供稱,自己因為年紀大了有「耳背」,才會在法庭上大聲說話,不是故意罵法官,他也沒有罵難聽的話。檢察官勘驗法庭光碟後認為,陳說詞應可採信,考量他沒有侮辱公務員的主觀犯意,日前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