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雲林一名無照谷姓保母2021年間受託照顧11個月大的男嬰,卻劇烈搖晃他的頭部,導致嘔吐、抽搐及雙眼冒血,送醫急救後發現腦損傷,幸虧醫院處理得宜,情況才回穩。谷姓保母強調是男嬰自撞受傷,但一、二審法院不採信,審酌被害人健康情形後,依成年人對兒童傷害罪判谷女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查出,雲林谷女沒有保母技術士證照,卻在2021年7月間受託照顧男嬰,她在同年11月6日傍晚,在家同時照顧自己的兩歲兒子及男嬰,卻失控搖晃他,其後她發現男嬰嘔吐、抽搐及意識不清,趕緊騎機車載他到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急救。
男嬰經診斷有外傷性腦損傷、右側前額顳部到頂葉硬腦膜下大面積血腫,急性出血,合併腦脫疝及右眼視網膜多層次出血,左眼視網膜點狀出血等,幸虧台大醫院及時處置得宜且經過長期治療,男嬰目前的生長速率已在正常範圍,眼睛追視及眼神接觸符合該年齡發展里程碑,視神經與中樞神經結構正常。
但經鑑定,男童目前有疑似語言發展遲緩及注意力不足、活動量偏高的狀況,不過無法確定是否為本案後遺症。
一、二審法院審理時,谷女否認傷害或搖晃男嬰,她強調,男嬰當天在客廳被椅子壓到頭,又在廚房鐵架邊跌倒,頭部才受傷。她也解釋,男嬰左眉上方的瘀青是上個月在親戚家撞傷,而她事後又改口說,男嬰右邊太陽穴上的瘀青,應該是在親戚家玩學步車撞到造成的,她不知道左眉上方也受傷。
一審雲林地院判谷女兩年,她和檢察官都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
二審認為,根據谷女在案發前一周和家長的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顯示男嬰原本的食慾和表現相當正常,且被害人父母探視結果也正常。而谷女在案發當天也傳LINE告訴丈夫,「你知道那個王八蛋(指男嬰)的時間越來越恐怖了嗎?他早上六點多喝完奶,八點多還可以再吃稀飯,中午也可以再吃稀飯,下午也可以再吃稀飯,現在晚上也可再吃稀飯,有沒有厲害?」
二審因此認定,男嬰的受害時間點,最有可能是當天傍晚用餐後直到送醫急救的這段時間。根據醫院鑑定,男嬰傷勢應是劇烈搖晃造成,並非自己撞傷或舊傷,而當時在家的人只有谷女和她的2歲兒子,推斷應是谷女犯案,不採信其辯詞。
不過,檢方向二審法院主張,谷女「以左手拇指按住甲童右額齊眉處,右手拇指按住甲童左眉上方處,對男嬰頭部劇烈搖晃」,犯行屬重傷害,應該予以重判。但二審認為,依現有證據,只能證明谷女有嚴重搖晃男嬰,依據醫院鑑定資料,本案也未達到「重傷」的程度,二審仍認定只構成普通傷害罪。
二審也認為,刑度部分,成年人對兒童犯案,加重後的法定刑為7年6月,判2年屬於「中度刑」,考量谷女有4個小孩,案發時因懷孕有情緒暴躁的傾向,但她為初犯,見情況不對也趕緊送男嬰急救,綜合考量後認定原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檢方上訴。
最高法院認同二審判決裡的法律適用等看法,駁回檢方和谷女上訴,全案維持判2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