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示意圖。廖瑞祥攝
囤房稅2.0即將上路,財政部今(6)日發布解釋令說明,若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只提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沒有出租或供營業情形,房屋稅率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2%,但不適用全國單一自住1%。
財政部表示,配合今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考量民眾自住需要,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為維護納稅義務人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屋稅合理負擔,在參酌土地稅相關規定,今天核釋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表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若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若符合房屋稅條例,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也就是房屋稅率1%。
財政部舉例,本人、配偶個別所有毗鄰的2戶房屋(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房屋),經打通或合併使用,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均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仍得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另毗鄰房屋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領有權狀)的房屋,且未辦理建物合併,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以2戶(本人、配偶各1戶)計算房屋戶數,故該家戶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2戶。
財政部特別提醒,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請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將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