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計程車聯誼會全國車隊日前號召大批計程車駕駛到凱道抗議交通違規記點新制,認為新制涉及違憲、剝奪人民工作權及生存權,呼籲政府啟動修法、重視職業駕駛人生存權。中央社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交通違規記點新制6月30日上路,1年遭記12點將吊扣駕照2個月,但卻傳出有民眾藉其中行為人「歸責」機制轉賣點數,北市警局認定「轉賣」已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立法院法制局提醒,該罪嫌恐難成立,立法院應修法補漏。
法制局表示,為解決交通違規記點不實歸責問題,建議研議增訂相關行政處罰規定,課予汽車所有人提供正確資料義務,並對提供交通違規轉移的非實際駕駛人明定處罰規定,解決記點新制法律漏洞。
交通違規記點新制上路後,但基於公平原則,並使實際違規行為人能有所警惕,避免再犯,當違規行為人非車主時,車主可申請「歸責」將記點轉至實際駕駛人,但卻傳出因此衍伸人頭記點額度「轉賣」、「收購」點數牟利情形。
對此,台北市警局認為,私下轉賣違規點數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出借及利用駕照冒名頂替行為可能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共犯罪。
立法院法制局表示,該「歸責」機制是將行政處罰歸於實際應負責任之人,藉由受處罰人適當之舉證協助,以釐清責任歸屬,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對提供不實歸責的汽車所有人有相關罰則規定。
交通部公路局認為,若汽車所有人提供不實資料,將交通違規歸責於非實際駕駛人,可能涉及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但立法院法制局表示,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刑事判決意旨指出,「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受處罰人適當舉證協助,將行政處罰歸責實際應負責任之人時,處罰機關即應確認處罰客體正確性,才能對實際行為人作成裁罰;受處罰人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時,處罰機關亦「應」即另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
立法院制局表示,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違規歸責給實際駕駛人時,法律既已明定處罰機關應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即具有實質審查性質,所以針對交通違規不實歸責,要適用「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論處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