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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軍聞社中校副主任收25萬淪共諜! 二審「少判兩個月」理由曝光

    2025-06-24 14:25 / 作者 侯柏青
    高院刑事庭。侯柏青攝
    前軍聞社中校副主任孔繁嘉涉收中共25萬資金當共諜,還拉攏現退役軍官到中國或越南等地旅遊,一審依貪污罪、國安法兩罪判5年半。孔上訴主張未違反軍聞社職務規定,不構成收賄,但二審認定,軍人有保家衛國義務,不得收賄做出對國家機密造成危險,且職務界線不是由被分派的職位、任務決定,仍認定構成貪污,惟考量他服役期間未發展組織等因素,改判5年4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孔繁嘉曾任軍聞社少校、中校,他在服役期間在時任金門駐地記者邵維強引薦下,認識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所轄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孔在2006年11月、2008年4月各收下美金6000、5700元,答應介紹現退役軍人到中國或境外旅遊接受招待,製造中共吸收機會及答應提供軍事機密。

    判決指出,孔繁嘉在2012年8月17日退伍後,開始展開吸收計畫,他在2014年到2016年間,收下中共官員6萬元人民幣,2017年,他邀約王姓軍官到中國或第三地旅遊試圖製造機會。但王姓軍官均婉拒。他在2019年4、5月間,邀請另一個王姓退役軍人到中國旅遊接受招待,他準備再度安排對方到越南接受中共招待並接受工作指導,但因新冠疫情而作罷,其後他傳送中共官員聯絡方式要給對方,但因為對方沒有積極聯繫而發展組織未遂。

    孔繁嘉一審認罪並繳回25萬元犯罪所得,輕判5年半。他上訴二審主張,任職軍聞社期間的行為,未違反軍聞社具體職務規定,不應評價為違背職務受賄罪。

    高院認為,軍人依據《憲法》第138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員服務法》、《國家安全法》等規定,負有保衛國家的特別義務,而且因為特殊且唯一的國防武力性質,必須以國家、憲法為優先,軍人應嚴格禁止參與任何外部勢力對國家、憲政秩序危險的事項,也不得收賄答應做出對國家機密造成危險的行為,這種職務上界線,並不是由具體受分派的職位、任務決定,因此認定孔繁嘉上訴無理由。

    高院審酌,孔繁嘉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應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國家安全法》規定減刑,此外,高院認為孔繁嘉是犯「數罪」不是原審判決的「一罪」,因此撤銷改判。

    高院審酌檢辯意見後,考量孔繁嘉在役期間並沒有著手發展組織,雖然合議庭改認定他觸犯數罪,另考量整體犯罪情節及量刑因子應該比原審認定(在役期間就開始發展組織,整體認定為一罪)有利,因此定出應執行刑5年4月。全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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