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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法官文家倩觀點:直播恐讓法庭成「審判實境秀」 全民公審影響判決

    2025-06-12 12:42 / 作者 文家倩 /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法庭直播議題近來受到關注。圖為AI生成示意圖
    我們常說「有陽光的地方就沒有腐敗」,司法的公開透明是透過公開審理原則予以實現。「公開審理」是指實體法庭的公開,讓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法庭審理過程,其目的在於避免秘密審判侵害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公開審理的方式有開放實體法庭、擴張到延伸法庭、甚至開放法庭直播,法庭直播只是公開審理方式的其中一種,並非唯一的方式,且公開審理也不表示要對全國公開或全世界公開,因此公開審理不以法庭直播為必要條件。

    現行制度已足以保障司法透明度

    從各國法制來看,美國的州法院有開放直播,但聯邦法院多未開放直播;英國的上訴法院及皇家法院有開放直播,但僅包括檢辯陳述及法官宣判,具有相當程度的侷限性;與我國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判有開放直播,其餘不開放直播;日本則不開放直播。由此可見「公開審理不等於法庭直播」,否則豈不表示這些沒有法庭直播的國家或司法轄區都違反公開審理原則?

    法庭開放直播需有配套。資料照,李政龍攝

    從我國現行法制來看,目前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案件外,民眾都可以進入法庭旁聽開庭,遇有重大案件時,也會開放延伸法庭供民眾旁聽,媒體也可以將旁聽所得報導給社會大眾知悉;判決書除有依法不得公開或應遮隱個資者外,都可以在司法院公開網站上查閱,判決書也會記載法官姓名,民眾得以閱覽判決書而監督法官心證形成的合理性,當事人也可以提起上訴來糾正判決的違法或不當;法庭都有全程錄音,當事人得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可供檢視法官開庭態度,當事人也可以對法官聲請評鑑。因此透過現行制度,已足以保障司法透明度、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確保人民對於司法的監督,達到公開審理的目的,那麼法庭直播的正當性何在?

    審判不是為了公眾娛樂而存在

    誠如前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Erwin Griswold所說:「法院不是舞台,證人、律師、法官、陪審員、當事人不是演員,審判不是戲劇,審判不是為了公眾娛樂而存在,也不是為了公眾資訊而存在,審判具有莊嚴目的,就是努力發現真實。」因此在探討法庭直播的必要性時,必須釐清法庭直播是否有助於發現真實的訴訟目的,如果法庭直播無助於落實訴訟目的,甚至有害於真實發現,就不宜輕易採取法庭直播。我們必須思考,法庭直播究竟是為了達到發現真實的目的,還是為了迎合八卦娛樂的需求,抑或是為了引起全民公審的效應?

    對於法律專業人士而言,曾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Anthony Kennedy曾說:「如果法庭活動可以公開播送,律師、檢察官可能從原先以法官、陪審團為訴求對象,改為以攝影機、媒體、社會大眾為訴求對象,法官可能會感到不自在而減少詢問問題,或因過於興奮而力求表現、口若懸河,法律專業人士會傾向於發表受媒體關注的名言,而非專注於實質的法庭辯論。」可見法庭直播會影響審檢辯參與法庭活動的心態,使他們專注於表演而非審判,導致法庭娛樂化、綜藝化,成為一場大型的審判實境秀,如此一來,法庭活動的重點就會在於舞台效果而非證據本身,不僅降低法庭活動的專業度,也影響訴訟結果的正確性。

    被害人遭直播情何以堪

    對於訴訟關係人而言,法庭直播使訴訟參與者的聲音表情及言談舉止公開播送到全國,讓他們淪為被觀看的客體,但是當事人、證人、訴訟關係人不是演員,也不是自願在攝影機前陳述,被告、證人雖然有到庭的義務,卻沒有被播送的義務,一旦他們的聲音影像及陳述內容揭露在全國人民面前,就被迫剝奪資訊自決權,導致個人資料、隱私及人格權受到侵害。

    對於被害人而言,陳述案發過程本就難以啟齒,回憶被害過程又會引發二度傷害,但被害人卻被迫要將其陳述內容赤裸裸的公開在全國人民面前,對被害人來說情何以堪。對於目擊證人而言,在重大刑案中陳述不利被告的證詞,會擔心被告的同夥或尚未到案的共犯看到法庭直播後,會對證人或其家人進行報復,影響證人到庭作證的意願;在矚目案件中,證人會擔心證詞不符合輿論期待而遭到批判,因此不敢據實陳述或刻意為迎合輿論的陳述,影響證詞的真實性。

    對於鑑定人而言,刑事訴訟鑑定新制施行後,鑑定人原則上必須到庭接受詰問,已使許多醫生不願意擔任鑑定人,如果開放法庭直播,鑑定人的身分及陳述內容將赤裸裸地揭露在全國人民面前,更會使專業人士不敢擔任鑑定人,可能面臨專業領域找不到鑑定人的窘境,而無法釐清事實真相。

    對於具有利害關係的證人或共犯而言,本應透過隔離訊問確保證詞的真實性,但證人可以技術性不到庭來規避隔離訊問的程序,甚至觀看法庭直播來隔空串證,而妨害證據調查的進行。

    國民法官恐被肉搜

    對於被告而言,重大矚目案件經常引起輿論審判,如果開放法庭直播,更會造成全民公審。但民眾觀看法庭直播,可能只是隨機點選或隨時轉台,甚至可能同時開好幾個網頁,也可能受到四周環境的影響或干擾而中斷或無法專注觀看完整過程,如此所產生片段、零散的心證,會淪於斷章取義的印象審判,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人民觀看法庭直播也可能將焦點放在訴訟參與者的外型、穿著、談吐、儀態,而非證據或證詞本身,因此產生帶有偏見或預斷的心證,一旦法院的判決結果不符合人民的期待,人民會更加不信任司法,進而損害司法公信力。

    圖為模擬國民法官宣誓就職。士林地院提供

    對於國民法官而言,由於國民法官制度業已施行,如果開放法庭直播,可能會洩漏國民法官的身分,目前國民法官在審理期間仍可每日回家,並未集中管理,一旦國民法官的身分被辨認出來,不免使國民法官受到親朋好友、左鄰右舍的關切或詢問,甚至成為媒體追逐或人民肉搜的對象,嚴重影響國民法官生活的平和寧靜。

    在台灣地狹人稠的社會環境下,國民法官不免會從媒體報導知悉輿論風向,全民公審也會對國民法官產生強大的心理壓力,國民法官的心證可能受到輿論審判的不當影響,或擔心判決結果不符合人民期待而迎合輿論審判,甚至可能因壓力過大而辭任,當備位國民法官人數不足以補足辭任人數時,更應重新進行選任程序,使審理程序被迫中斷,影響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運作。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後,外界也屢屢質疑檢辯武器不對等的問題,如果開放法庭直播,更會加劇武器不對等的狀況,而違反公平審判原則。

    法庭直播缺乏配套

    就法制配套措施而言,由於網路無遠弗屆,具有持續性、累積性的效果,如果開放法庭直播,法庭活動的畫面不僅在一秒內就傳遞到全國各地,還可能遭到民眾轉載、翻拍而永久留存,媒體也可能剪輯法庭直播畫面作為新聞報導或談話性節目的素材,更可能遭到不肖人士以深偽技術加工後作為訴訟外不當使用,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難以主張被遺忘權,法制上也欠缺網路平台下架的設計,現有的媒體自律規範更難以落實,對於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及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隱私及人格權都會產生永久而難以回復的傷害。

    反觀英美國家,不僅有藐視法庭罪可以遏止民眾翻拍法庭審理畫面,也有妨害司法公正罪可以處罰騷擾證人及陪審員的行為,我國不僅沒有藐視法庭罪的配套立法,日前制定的妨害司法公正罪也沒有處罰騷擾證人及國民法官的行為,對於法庭直播的法制配套措施均付之闕如,無法避免法庭直播所產生的不良結果。

    經費破億元誰來出

    就執行層面而言,法庭直播的花費逾億元,這筆可觀的經費到底要由誰來負擔?由納稅人買單嗎?還是如同美國是由媒體承擔?在目前司法預算捉襟見肘,連行政支出都不足的情況下,法庭直播的預算從何而來?法庭直播所需的人力來源為何?在總員額法的限制下,如何增加人力處理法庭直播相關業務?如果全國人民上網觀看法庭直播,因頻寬不足而導致法院網路無法運作,進而影響到法院業務的進行,應如何解決?這些都是在討論是否要開放法庭直播時無可迴避的問題,在相關配套措施都尚未到位前,縱使通過法律也窒礙難行,所以不能等到法律通過後再來討論執行問題,必須在法案研議時就要先面對執行問題,只有配套措施準備周全後,才有開放法庭直播的可能。

    直播經費超過億元誰來出錢,立法時應有配套。示意圖,取自Unsplash圖庫


    「讓陽光照進司法」是我們一直以來的堅持,現行法制也足以落實公開審理原則,確保司法的透明度及可監督性。在此必須強調,「公開審理不等於法庭直播」,如果將「公開審理」無限上綱至「法庭直播」,將侵害被告的訴訟權及訴訟參與者的人格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公平審判原則,妨害發現真實的訴訟目的,侵蝕司法獨立的核心價值。在目前仍欠缺藐視法庭罪及妨害司法公正罪的配套措施,費用、人力、技術等執行層面也尚未經過通盤規劃的情況下,不宜貿然採取法庭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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