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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怡宏觀點:少年法庭直播?違憲!

    2025-06-11 13:17 / 作者 潘怡宏 /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學者認為,少年法庭直播制度,會侵害少年的人性尊嚴,嚴重干預少年之隱私權,呼籲立委三思。示意圖,李政龍攝
    新近(2025年5月23日)立法院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將《法院組織法》直播法庭新制的修法草案逕付二讀,引發輿論譁然、法界震驚。6月11日立法院為此舉行公聽會,希求共識,鉅料治絲益棼。因為法庭直播影響深遠,不僅法律實務界與學術界,乃至社會各界難有共識;與法治先進國家原則上禁止法庭直播之立法例顯然有違。應否進行三讀,誠值深思。

    特別是,依照草案第90條之修法理由第四點,法庭直播之適用範圍,不僅適用於成年刑事訴訟程序,亦適用於「少年法院」之審理程序。亦即該上開草案一但三讀通過,未來少年法院(庭)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之程序,亦須經由法院直播,放送於無遠弗屆的網路世界。從學理觀點言,此一制度,誠有違憲疑慮,分析如下。

    一、少年法庭直播制度,勢將侵蝕少年之人性尊嚴

    心理學研究指出,少年的自我意識、自我認同與同儕壓力、社會環境的良窳高度相關,一旦負面行為過度暴露於公眾場域,即容易產生焦慮、羞愧、自我否定與自尊心低落,尤其在面對高度公開的審判程序時更為明顯。少年法庭直播制度將使審理過程的影像毫無保留地進入社群平台或媒體場域,少年即會遭到焦點注視與觀察、公開評論、惡意剪輯、AI改編與迷因式加工,以及無限轉傳。此不僅會對少年產生「標籤化效應」(labeling effect),使少年陷入社會邊緣,無法實現自我重建與成長,更會導致「自我預言實現」(self-fulfilling prophecy),將少年推至犯罪的深淵,甚至形成「制度性羞辱」(institutional shaming),侵蝕少年的人性尊嚴。

    少年法庭直播制度將使審理過程的影像毫無保留地進入社群平台或媒體場域。本報繪製


    二、少年法庭直播制度,嚴重干預少年之基本人權

    少年事件無不牽涉高敏感的個人資料、家庭背景與成長歷史,亟需少年司法特別保護。少年法庭直播,不僅會對所有的程序參與者的肖像權造成侵害,更會對少年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等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造成重大的干預。因為少年法庭直播,無論是透過什麼管道,所有審理過程的細節(例如,少年的言論、情感表現、成長環境、案發經過等)都可能被放大並傳播至整個網路社會。如此一來,無異侵犯少年的隱私,剝奪少年選擇是否公開其個人資料的權利。而且這種強制性的公開與曝光將會導致少年無法再擁有控制其個人私生活核心領域的權利,嚴重威脅少年的人格權與尊嚴。

    三、少年法庭直播制度,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少年法庭直播的目的,無非追求所謂的司法透明,但此一目的,恰好與憲法服膺國際公約,為保障少年之最佳福祉,而採取之少年司法不公開原則相違,而欠缺憲法上的目的正當性。縱使肯定其目的具有正當,為達少年司法透明之目的,亦未必非得採法庭直播之手段,徨論法庭直播對少年基本權之干預強度,對其人性尊嚴的損害,遠甚司法透明可得之公益,顯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

    直播示意圖。取自Unsplash圖庫


    四、少年法庭直播制度,有害公平法院原則

    心理學與社會學研究指出,法庭直播雖可能有助於司法的透明化,但極可能產生所謂之「舞台效應(stage effect)」。也就是所有訴訟程序的參與者(包括法官、律師、被告、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在意識到有觀眾在場、在線或自己正在被觀察的情境下,很有可能會改變其行為表現,出現「表演性言行」,以迎合觀眾的期待、博取外界的認同,乃至於操控輿論。

    少年法庭直播,勢必引發舞台效應,從而影響少年司法的公正性。因為攝影機的存在,可能會讓少年法官、少年調查官受到網路上的觀眾與媒體的壓力,降低其原本應有的客觀性與中立性。而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輔佐人、少年刑案的檢察官、證人或鑑定人,亦有可能為了求其「外在表現」或「形象」的良好,反而不致力於理性論辯以及事實真相的探究。

    此外,在「舞台效應」之下,少年與被害人都可能會因為少年法庭直播引發社會壓力而產生焦慮,擔心被譴責、受責難、被排擠,進而表現出不同於平常的行為,影響其於法庭上的陳述內容與心理狀況,使法院無法為適正的裁判。

    攝影機的存在,可能會讓少年法官、少年調查官受到網路上的觀眾與媒體的壓力,降低其原本應有的客觀性與中立性。示意圖,取自Unsplash圖庫


    五、少年法庭直播制度,有違國際公約共識之少年司法不公開原則以及最佳利益保護原則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與第40條規定之精神,少年司法程序應採不公開原則,始能保障少年之最佳利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曾於2019年對歐洲若干國家進行國家報告審查時指出,即便基於「司法透明」之目的,亦不得任意進行少年庭之直播,以免傷害少年之權益。

    六、少年法庭直播制度,有悖離法治先進國家之少年司法不公開原則

    德國《少年法院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奧地利《少年法院法》第31條以及瑞士《少年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1項明文規定,均建構在「少年保護優先」(Vorrang des Jugendschutzes)與「人性尊嚴優先」(Vorrang der Menschenwürde)原則之上,採「少年刑事審判程序不公開原則」(Die Verhandlung findet unter Ausschluss der Öffentlichkeit statt.)僅於非常特別的情況下,始得有限度地例外容許特定人士(如教師、社工人員)旁聽,但仍不容媒體參與。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69條、奧地利《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甚至明文禁止法庭直播。瑞士聯邦資料保護與資訊委員會(EDÖB)亦曾公開警告,少年法院審理程序中之影像一旦公開傳播,將對少年構成永久性資訊暴露風險,應全面排除直播或實況記錄之可能性。

    七、結論

    綜上,少年法庭直播制度,會侵害少年的人性尊嚴,嚴重干預少年之隱私權、資訊自主決定權、肖像權、一般人格權,有違憲法之比例原則、公平法院原則,與國際公約對於少年司法採行不公開原則,以保障少年之最佳利益的普世原則相違,更與法治先進國家如德、奧、瑞三國的少年司法制度禁止審判公開,嚴禁法庭播的立法例背離,從學理檢視之,顯係一違憲的制度,敬請立法諸公三讀前三思。

    *作者潘怡宏為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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