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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憲後判死首例!馬國女大生姦殺案屬「情節最重大」? 他兇殘手法曝光

    2025-01-15 16:58 / 作者 侯柏青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男子梁育誌2020年底在台南長榮大學旁的高架橋道路隨機挑選性侵對象,犯案失敗後「精進技巧」,他性侵殺害馬來西亞籍長榮大學鍾姓女大生並棄屍,今天遭高雄高分院認定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缺乏教化可能性,因而判處死刑。這不但是梁育誌第三度被判死,也是死刑釋憲後首起由合議庭三名法官「一致決」判死的案例,具有指標性意義,合議庭也公布詳細理由,解釋梁男為何得「永世與世隔絕」。

    梁育誌犯案後遭檢方依強制性交殺人罪起訴,求處死刑。一、二審在強制性交殺人部分均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梁男上訴最高法院,他涉嫌強制性交未遂罪判2年10月確定、棄屍判2年確定,但強制性交殺人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必須詳加詳查他是否可能矯治教化,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

    更一審今天再度判梁育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這也是去年9/20死刑釋憲案墊高死刑門檻後,首起判處死刑的指標性案例。

    梁育誌曾性侵未遂,竟「精進犯罪計畫」

    判決指出,時年28歲男子梁育誌藉地利之便,長時間埋伏在臺南市長榮大學附近一條偏僻昏暗的高架鐵路下方便道,觀察女大學生夜間下課沿著便道返家的狀況。他在2020年9月30日晚上8點半,挑上一名孤身路過的女大生意圖性侵,卻因為對方呼救掙脫而失敗。

    但梁男未因此收手,反而從經驗中學習「精進犯罪計畫」,隔一個月後,他於10/28晚間8點50分,隨機挑中落單行經該處的馬國鍾姓女大生,梁男用預先打好的「上吊結」麻繩套住鍾女脖子,將她強拖到路邊隱密處用力悶押口鼻,鍾女頸部周長約34公分,他竟將繩圈勒到只剩29.5公分,導致鍾女缺氧昏迷。

    梁男在鍾女昏迷後後,用「不明柱狀物」狠戳下體性侵鍾女,洗劫手機、icash等財物,然後將瀕死的鍾女拖上車載走,鍾女上車後旋即死亡,他遂將死者棄屍在高雄市大崗山山區邊坡下。

    合議庭認為,梁男選擇套頸的「麻繩」材質相當粗糙,不容易移動繩結,加上結合「上吊結」的特性,他必須雙手併用才能推動繩結、縮小繩圈。經過合議庭計算,該繩圈內徑與死者的頸部周長,落差高達「4.5公分」,繩圈深深凹陷在死者頸部,形成一道極深的索溝,不僅壓碎死者的頸靜脈、頸動脈、氣管(15公斤的力量可以壓塌氣管),連深藏在甲狀軟骨後方的聲帶肌肉都被壓碎,足認梁男是故意雙手併用、用遠大於15公斤的力道勒斃死者,有殺人的直接故意。

    性侵示意圖,取自Unsplash

    用「類唧筒工具」性侵,死者心室都充氣

    合議庭認定,梁男用「可與陰道密合之不明柱狀物」激烈進出鍾女下體(陰道),造成類如「唧筒」的打氣效果,不僅使死者的陰道、膀胱嚴重充血甚至局部出血,更造成大量空氣從陰道被推入子宮,由於死者被害時正值生理期,大量空氣因此從子宮內膜脫落形成的靜脈破口進入血流,逐漸回流至心臟,導致死者的右心房、右心室充滿遠遠多於150㏄的空氣,甚至形成氣體栓塞,足認梁男強制性交的力道很大、方式非常激烈。

    合議庭表示,梁男的行為涉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另涉犯強盜罪,由於根基於同一個犯罪計畫,兩個犯罪行為有重疊,因此,依想像競合論處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強盜犯行已一併評價)。

    合議庭今天撤銷原審認定的事實,認為原審認定出現兩大錯誤,包括認定梁男是先性侵再勒斃的行為順序,以及他主觀上知道死者正值生理期的事實;而且原審當初論他的罪名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而故意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以「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合議庭認為,就「殺人」行為有重複評價的錯誤。


    憲法法庭死刑釋憲案宣判。資料照。陳品佑攝

    死刑指標!3大關鍵理由曝光

    合議庭也公布量處梁育誌死刑的3大理由。

    一、合議庭認定,梁男並非自首,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亦無任何精神疾病,無任何減刑事由。

    二、梁男於前次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再犯本案,預謀殺人而事先備妥可勒斃被害人的「上吊結」,並準備換裝衣物,且將下手地點改成更偏僻昏暗之處,長期潛伏物色落單的女大學生,隨機對素不相識的無辜年輕女子下手。

    梁男的犯罪手段相當殘忍,他先以繩索套頸強行將鍾女拖入隱蔽處,不顧她的掙扎反抗及求饒,強力悶壓鍾女口鼻並毆打臉部,造成鍾女血流滿面,身體也受有多處、甚至到大面積的傷勢。他再強力勒緊鍾女的頸部繩圈,所用力道之猛,甚至壓碎深藏在頸部裡面的聲帶肌肉。

    更離譜的是,梁男強制性交的方式,猛烈到鍾女的陰道、膀胱嚴重充血甚至局部出血,更因此導致大量空氣從陰道進入心臟,使鍾女心臟充滿至少150㏄的空氣,膨脹像個小氣球。造成跨海來台求學、只是夜間下課要回家的年輕女子痛苦的魂斷異鄉。

    合議庭痛批,梁男犯下如此殘暴的犯行,竟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其惡性極為重大,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三、合議庭認為,梁男在案發前與家人同住,溫飽無虞甚至有自小客車(梁男一時衝動下所購買)可代步,雖背負車貸,但有家人協助償還。他也有一技之長(梁男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且有工作機會,卻一心想要更高薪的工作(還沒找到)就主動離職,將自己陷入經濟窘境。

    合議庭痛斥,梁男自認「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而犯下本案,只想到自己紓壓,未考慮他人因此遭受之痛苦,毫無同理心。由於梁男具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之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而難以改變,精神醫學的各種處遇都沒有效果,他若復歸社會後,性侵害再犯風險很高,在性衝動影響之下,結合暴力犯罪的再犯風險也很高,難以合理期待他可能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

    合議庭綜合判斷上述情狀,斟酌再三後,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被告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的必要性,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因此判處梁育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得上訴並依職權上訴。本案由審判長徐美麗、陪席法官楊智守、受命法官毛妍懿合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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