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17)日表示,進口馬鈴薯須符合農業部檢疫規範,並經邊境查驗與後市場抽驗把關。馬鈴薯示意圖,取自pexels圖庫。
美國進口馬鈴薯議題持續延燒,外界質疑若允許「發芽或腐敗的馬鈴薯進口」,恐對食品安全造成衝擊,食藥署今(17)日發布新聞稿強調,臺美對等貿易協定及美國《各國貿易障礙評估報告》(NTE)所提及的加工用馬鈴薯,在輸入臺灣前須符合農業部相關檢疫條件,抵臺後仍須通過邊境查驗與後市場抽驗等多重把關機制。
食藥署表示,若查獲馬鈴薯出現腐敗,或龍葵鹼含量超過衛生標準等情形,必須整顆丟棄,不得僅切除腐敗或發芽部位後繼續使用;唯有確認符合安全規範,才能進入後續加工或流通,也重申進口馬鈴薯必須符合農業部「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及「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方可輸入臺灣供加工或食用。
食藥署指出,政府以國人健康為最高原則,現行馬鈴薯邊境食安管理措施並未改變。考量馬鈴薯中含有龍葵鹼等天然配醣生物鹼物質,若含量過高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因此已在「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中明訂管理規範。無論馬鈴薯是否出現肉眼可見的芽眼或芽體,其總配醣生物鹼含量上限均為200 ppm;若在運輸或儲存過程中出現發霉、腐敗等情形,也已納入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管理。
食藥署強調,若食品未符合相關規定,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未來也將持續與農業部密切合作,透過邊境查驗及後市場抽驗機制,共同把關進口馬鈴薯品質。
此外,食藥署也建議民眾選購馬鈴薯時,可優先挑選外皮光滑、無芽眼、無綠變且質地堅實的產品,並存放於陰涼乾燥處,以降低變質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