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愛喝含糖飲料恐體重超標。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市售許多含糖飲料都會標榜添加維生素,為避免民眾喝下過多糖分,食藥署今(2/19)日公告公告「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規定含糖飲料全面不得標示如「高或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即日起上路,不過涉及需改包裝者有2年緩衝期。
為使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實務情形,食藥署今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重點有三個。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首先,產品於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第二個重點則是,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林金富表示,3微克的標準則是根據該營養素達每日建議攝取量的30%才可宣稱「「高、多、富含」。
第三個重點為,修正表七之內容項目及不得宣稱之詞句,林金富舉例,像是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 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之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林金富解釋,公告後涉及需要更改包裝者,將有兩年緩衝期,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 ,於2026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可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則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