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台灣知名飲料大廠金車集團與愛樹科技傳出債務糾紛,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愛樹公司以「換皮逃債」手法,將資產轉移給新設的愛物科技,構成規避債務,法官援引「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判兩公司應連帶賠償4億元及利息,可上訴。
判決指出,金車公司1999年為協助發展臭氧清淨技術,創辦人李添財與關係企業劉輝堂、周小萍共同投資成立愛樹科技,金車出資7億元並持有全部股權。2008年因金融海嘯衝擊,金車決定出售愛樹公司,並象徵性以560元將持股讓渡給劉輝堂等人,雙方簽訂《企業讓渡契約》,由愛樹承擔包含金車7億元在內的所有債務,並在獲利後償還。
不過,金車主張,愛樹從2012年起營運改善,還取得台積電的訂單,卻未依約還債,反而將公司盈餘用來支付內部人借款並支付逾7000萬元專利授權金。2015年底更設立「愛物科技」,還承接台積電等企業訂單,轉移原業務與資產,形同脫產,導致金車求償受阻。
被告則辯稱,金車投資的7億元已轉為愛樹科技的股權,並非債權,債務已不存在,同時強調愛物與愛樹財務獨立,絕非為逃債而設立。
士林地院調查後發現,愛樹、愛物使用相同網址,登記地址也相同,金流紀錄、董監事重疊,認定劉輝堂等人設立愛物公司是為逃避清償,2家公司實為一體,屬換皮公司。
法官援引「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打破公司這層保護殼,否定公司的獨立性,要求幕後控制公司的股東、母公司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亦即愛樹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須連帶賠償金車。金額部分,金車原始債權為7億元,其中3億元在先前確定判決中已獲賠,本案愛樹公司須給付4億元及自2017年起算之法定利息,愛物公司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