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紅課稅規範出爐,國稅局釋疑營業稅繳納標準。吳馥馨攝
財政部已在今年9月10日訂定「網紅課稅規範」;但網紅收入來源多元,若是影音、圖文創作,更有閱聽眾在國內或國外的區別,該依哪些原則課稅,台北國稅局特別依「勞務所得」多寡舉例說明。
台北國稅局表示,符合營業稅法規定的網紅,其創作的影音、圖文,屬於「勞務」範疇,若將這些創作品上傳平台,授權平台利用該內容來播放廣告,或付費訂閱;網紅則自該平台取得分潤,包括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就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若在境內有實體的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就應辦理稅籍登記。
至於營業稅起徵點的標準,今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台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在去年12月31日之前為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
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這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的方式,除了依網紅與平台判斷之外,也要依觀眾所在地判斷。
舉例來說,境內網紅甲君在YouTube平台上傳影音作品,2025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30萬元,因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所以甲君要在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營業人稅籍登記。
營業稅繳納部分,甲君自YouTube取得分潤收入的30萬元當中,國內觀眾收看占80%,為24萬元(30萬×80%),是屬於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君(營業人)應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1期報繳營業稅。
至於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為6萬元(30萬×20%),因甲君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萬元部分,甲君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另外一種情況是,假設境內網紅乙君在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勞務,今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7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辦理營業人稅籍登記。但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乙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時,得申請免用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但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所以乙君自YouTube取得的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無論是源自境內或境外觀眾,都要就全部勞務收入,依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考量到網紅對「網紅課稅規範」這類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所以訂定輔導期間,自今年9月10日至明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是於2026年7月15日以前),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暫時免依營業稅法處罰。也籲請網紅及平台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