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商品等海外所得不在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中,未主動申報恐連補帶罰。圖為紐約證交所。路透社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
投資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包括境外基金、美債ETF或美股等,都不在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中,納稅義務人必須要「自行併入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甲君在112年度綜所稅申報時以「只依稽徵機關提供的所得資料據實申報」卻漏了海外所得1,108萬元,遭國稅局補稅111萬元之外,還被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在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若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且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就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
台北國稅局特別強調,
海外所得「不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納稅人如因受僱外國公司並在境外提供勞務、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債券及股票等),或著處分境外資產,因而取得海外所得。
也就是包括勞務報酬、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基金所獲配利息、股利或出售之資本利得、財產交易所得等,都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行、主動」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在112年度綜所稅申報,被查獲未依規定申報他與配偶當年度取得的海外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高達1,108萬元;甲君主張,每年都是依稽徵機關提供的所得資料「據實申報」;但國稅局表示,海外所得從來都不在稽徵機關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海外所得申報。國稅局據此補徵基本稅額111萬餘元,並依罰責處罰。
同樣的,個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的所得,也要在給付日所屬年度,全數計入個人海外所得。
台北國稅局表示,
個人投資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的境外結構型商品,也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的境外所得範疇。同樣也不在稽徵機關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內,納稅人要主動申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乙君透過A證券公司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在112年度取得該結構型商品分配的海外利息所得750萬餘元,但乙君在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上述海外利息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徵稅款16萬餘元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海外所得,且金額已達應申報規定而漏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