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大亞集團台南七股儲能櫃,資料照。廖瑞祥攝
配合《電業法》修法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經濟部能源署7月22日正式預告《電業登記規則》草案,目前國內以「併網型儲能」或「需要反應」型態參與電力交易平台共108家業者,皆要依據規定提出申請。
能源署今(24)日表示,為強化電網韌性,近年國內儲能設備、需量反應速成長,參與電力交易平台的數量及規模也隨之增加。為有效管理,能源署在5月28日完成電業法修法,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並且全面性檢討及修正電業登記規則,以健全電業管理。
能源署副署長吳志偉表示,《電業登記規則》草案7月22日起預告30天,目前正徵求各界意見,以完善法制作業。
目前,國內併網型儲能業者93家,裝置容量約1.5GW;需量反應型業者12家,裝置容量0.6GW,另有家自用發電設備業者6家,扣除3家同時有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共有108家新興資源業者,總裝置容量約2.1GW,堪比兩部火力機組裝置量。
吳志偉表示,為符合新興資源納管需求,本次修正「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中新增第五章內容,後續預計參與電力交易平台的新興資源,都需要依據規定來提出申請,經取得特定電力供應業執照後,才可以在電力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
就申請程序而言,若是儲能設備,依法需要分別經過施工前的「同意備案」及完工後「成立給照」等兩階段程序提出申請。
在施工前的「同意備案」階段,要確認申請案場已完成地用審查,並經確認案場設計符合設置安全規範,及消防安全距離等規定。若為20MW以上案場,申請地用審查前須完成地方說明會,以確保當地居民的知情權。
完工後「成立給照」則確認完工案場已通過儲能案場專案驗證(VPC),符合所有設置安全規範,與消防安全距離等規定後,才會核發執照;並才能向台電公司平台註冊,開始營運。
如果屬於需量反應類型的新興資源,因沒有儲能設備存在,改採低度管理,只要直接申請執照。
針對外界關切的儲能設備安全性把關,能源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也納入考慮,業者提出申請時,應依法檢附經濟部標檢局核發的儲能案場設計審查建議書及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等文件。
能源署說明,本次「電業登記規則」條文修正草案,各界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次日起30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經濟部能源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