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示意圖。廖瑞祥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個人出售符合條件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可以不用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繳納最低稅負。但若該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的時價已超過其實收資本額的50%,就不適用該優惠政策。
此外,若個人持有該公司股權逾50%者,當出售這家未上市櫃公司持股時,將視同房地交易,要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計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份,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因而產生的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但配合培植新創事業,藉以帶動產業轉型的政策,發行或私募的公司同時符合設立未滿5年;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且核定函在效期之內;持有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時價未超過實收資本額的50%等3項條件,可以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官員舉例,曾發生A公司2022年5月27日登記設立,2024年2月22日獲經濟部產署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效期為2年。
甲君為A公司創始股東、持股40%,在2024年12月25日將全部持股出售;但交易日時,A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時價,占實收資本額逾50%。因此,甲君交易的A公司持股,雖然符合設立未滿5年、也在經濟部核可其為高風險新創公司的有效期限內,甲君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官員也進一步說明,該案例是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占比40%,若甲君持股占比達到50%以上,就要直接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最低稅負。
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若有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留意是否屬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如果個人持有未上市公司股份逾50%,該公司的房地「時價」又剛好超過實收資本額的50%,就屬於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在股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