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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罰中火1800萬遭環境部撤銷! 台中市政府憑「這關鍵」逆轉勝訴

    2025-06-19 19:48 / 作者 侯柏青
    台中火力發電廠。廖瑞祥攝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稽查發現,台中火力發電廠在2019年間的總生煤使用量超標,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為由3度裁罰共1800萬元,中火分別針對3次處分提訴願、訴訟,但環境部卻逕自以「上級機關」姿態撤銷免罰鍰,台中市政府提告反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認定,環保事項屬「地方自治」範疇,若有違法應報行政院撤銷或廢止等,認定環境部處分違法,中市府拿下逆轉勝。全案可上訴。

    台中發電廠(台中火力發電廠,簡稱中火)聲請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許可,設置固定污染源及10組燃煤鍋爐發電機組,而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在2019年11月29日派員執行固定空氣污染源稽查作業,查獲中火自同年1/26到11/28為止,總生煤使用量為1110萬2718公噸,已經超過標準1104公噸。

    台中市環保局認定已經違反《空污法》,在同年12/3裁罰中火300萬元並限期改善,不過,中火在期間內仍未改善,環保局後來又兩度罰鍰600萬元、900萬元,並從2020年起廢止中火2號機、3號機組的操作許可證。

    中火不服處分,向市府提訴願,第一個處分遭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裁定停止中),中火也針對第二個及第三個處分提起訴願,但台中市政府尚未做成決定。不過,環境部當初沒考慮到中火已提行政救濟,竟直接用上級機關地位,認定中火的生媒使用量沒有超過許可證應記載內容,認為中火沒有違反空污法,直接撤銷台中市環保局的3件處分。台中市環保局提訴願失敗,轉而向北高行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原處分無效及撤銷處分。

    北高行今天認為,環境部的原處分,並沒有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的明顯瑕疵存在,因此,台中市環保局訴請確認原處分無效,為無理由。

    不過,北高行進一步認為,空氣污染防制是環境保護重要項目,但《憲法》第107條各款的「未規範事項」並沒有規範到「環境保護」,由於各地的地理環境、自然條件、社會發展狀況及產業結構都不同,環境保護事項有必要「因地制宜」,以解決各地的特殊問題與需求,因此,環境保護事項屬自治事項。

    北高行指出,立法者有考量到這個特性,在《地方制度法》規定,環境保護為直轄市、縣(市)的自治事項;另在《環境基本法》中規定,地方政府可以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可依據中央制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及所策定之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該地的自治法規、環境保護計畫或更嚴格的管制標準,只要經中央政府備查後,就適用地方轄區。

    此外,立法者也在《空污法》中授權地方政府就公私場合的固定污染源訂定較嚴格的排放標準,關於公私場所操作固定污染源,是否符合許可證記載,在實務上,向來是由地方環保機關查核監督,因此,台中市環保局進行裁罰並廢止許可證,是依據《空污法》分配權限開出的處分,亦屬地方自治事項。

    北高行認為,直轄市的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若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的狀況,應該由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廢止等,不能由各部會直接撤銷、廢止或停止執行。

    再者,空氣污染防制的環境保護,本來就屬於台中市地方自治範疇,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理,應優先適用《地方制度法》第75條規定,而不是《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因此,台中市政府授權環保局辦理該自治事項而做成裁罰,若有違憲、違法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者,環境部應先呈報行政院撤銷、廢止或停止執行等。環境部身為行政院的下級機關,無權逕自撤銷、廢止等。

    北高行也認為,縱使認定台中市環保局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的「環境保護」業務屬於「委辦事項」而不是「自治事項」,參酌《地方制度法》規定,也依然要由環境部報請行政院撤銷或廢止等,不能由環境部自行處分,環境部直接撤銷裁罰處分顯有違誤。

    北高行基於以上理由,認定環境部處分違法,判台中市環保局勝訴。本案合議庭為審判長陳心弘、法官畢乃俊及林妙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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