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信(左)在立院當場與王定宇口角。資料照。廖瑞祥攝
國民黨立委陳以信2023年間爆料,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擔任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召委時,竟在臉書打卡洩漏國外機密考察地點及機密會議內容,痛罵王定宇是「大嘴巴」,還撂話要設「大嘴巴條款」。王定宇告陳以信求償200萬元,一審判王定宇敗訴,二審今天又打臉駁回,陳以信連贏兩場。全案得上訴。
前海軍顧問郭璽指控國民黨立委馬文君洩密潛艦國造案,在立法院鬧得沸沸揚揚之際,陳以信前年10月在臉書發文譏諷王定宇,指稱他在2018年到法國軍事基地機密考察時,把行程當旅遊團拼命拍照、打卡,質疑王定宇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民進黨提案增訂機密會議不得帶行動電話等「馬文君條款」時,國民黨旋即回防大喊要制定「不得在臉書凸顯機密資料」的「王定宇條款」,陳以信在立法院當場發火,砲轟王定宇是「大嘴巴」,並稱「王定宇條款」就是「大嘴巴條款」。
王定宇認為,他的臉書貼文並非國防機密,陳以信未經查就影射他洩密,不法侵害其名譽,導致他受到精神痛苦,提告求償200萬元。
一審認為,陳以信是用王定宇洩漏國外機密考察地點及會議內容為基礎,進而發表個人意見,考量王定宇當時身為外交國防委員會立委,陳以信的揭露有助於社會大眾理性思辨,其言論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做善意適當的評論,因此不須負擔侵權責任,據此判王定宇敗訴。
王定宇上訴高院,合議庭今天依舊打臉王定宇。
高院指出,王定宇擔任國防委員會委員期間,曾參與該委員會於自2018年7月23日到同年7月31日的國外機密考察行程,該委員會在2019年3月28日召開秘密會議後,王定宇也在臉書發表貼文。王定宇身為國防委員會委員,基於自己參與的機密考察行程、秘密會議等公務行程發表貼文,自然與公共利益有關,即屬可受公評之事。
此外,高院仔細解讀陳以信發表的言論,認為他應是在描述,王定宇身為國防委員會的委員,不該用臉書貼文揭露職務上所知的國防機密考察地點及秘密會議內容,陳以信也點出,王定宇的貼文似乎已經違反秘密會議的規定,因而不適任立委。
高院指出,王定宇的貼文屬於可受公評事項,陳以信只是對可受公評事項發表評論或意見,屬於個人意見表達,況且,陳以信並未使用偏激不堪的言詞,縱使用「大嘴巴」這種負面評價的用詞,可能讓王定宇感到不高興,但未超過合理評價範圍,沒有故意侵害王定宇的名譽,不存在賠償問題。
高院依據上述見解駁回王定宇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楊絮雲、受命法官徐雍甯及陪席法官陳賢德。全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