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凌。資料照。翻攝陳凱凌臉書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涉收賄180萬、接受花酒性招待、財產來源不明及豪宅洗錢案遭羈押,他全認罪,台南地院8月16日依貪污等罪判他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而從案發遭羈押至今超過8個月的陳凱凌持續爭取自由失利,他8月4日聲請遭駁回,宣判後再度聲請具保,台南地院日前仍駁回。
一審認定,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處4年6月、褫奪公權5年;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2年6月,褫奪公權3年;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褫奪公權2年。他另涉犯《刑法》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财罪,處1年2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
一審判他合併執行8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收已繳交的犯罪所得180萬元及未扣案的441萬282元。
不過,陳凱凌自去年12月23日遭台南地檢署聲請羈押獲准,檢方今年4月20日偵結起訴將他移審法院後遭裁定接押,羈押至今已超過8個月。
陳凱凌在法院審理期間不爭執罪名和犯罪事實,讓法院審理速度飛快,8月4日辯論終結此案,陳凱凌當天哀求法官讓他交保回家照顧年邁父母和幼子,他也希望法院幫忙解禁帳戶,讓他可以還錢給親戚及應付生活開銷、律師費,讓他可以償還向親友借錢繳回的180萬元犯罪所得。但法官不買單,當庭駁回。
本案8月16日宣判,法院判陳凱凌8年,他宣判後再度向合議庭遞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合議庭評議後認定他仍有羈押必要,上月底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