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線上博奕犯罪查緝」研討會,提出課稅、追究漏稅刑責的新解方。最高檢察署提供
如何有效查扣線上博弈犯罪的不法所得?最高檢察署舉行「線上博弈犯罪查緝」研討會凝聚共識,而致力打擊網路博弈犯罪的新任連江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鄭子薇在會中提出法律新解方,她認為,非法網路博弈不僅觸犯《刑法》賭博罪,還應該「課稅」,若莊家或賭客逃漏稅,應依《稅捐稽徵法》論罪,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因此需與國稅局通力合作打擊犯罪。
最高檢日前舉辦夏季法學論壇,由檢察總長刑泰釗親自主持,共有300多名產官學界人士與會,這次主題鎖定「線上博奕犯罪」,會中邀請橋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謝肇晶、主任檢察官鄭子薇9位線上博奕犯罪研究專家、學者及司法人員,從各種角度深入剖析猖獗的網路博奕犯罪問題,盼有效查扣犯罪不法所得。
檢方點出,2017年6月在桃園市發生一起因運彩網路賭博暴利,引發行刑式槍決處刑的4死案例,經查他們經營運彩分析公司,每月至少收入300萬元暴利,該類型的犯罪持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而全台最大線上博奕網站「星城 Online」,大肆宣傳「線上玩星城,何必去賭城」,網站內含水果盤、百家樂、柏青哥、德州撲克等博弈遊戲,所屬公司年營收更曾高達45億餘元。不過,台中地檢署2012年雖將蕭姓負責人和「幣商」起訴「賭博罪」,卻被法院判決無罪定讞,線上博弈衍生的法律問題顯然有待釐清。
最高檢察署「線上博奕犯罪查緝」研討會,有300多人以實體或線上方式與會。最高檢察署提供
而主任檢察官鄭子薇提出新解方,她認為,依據法院判決,違法網路賭博也應該依法課稅。
她表示,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賭博所得屬於《所得稅法》上的「應稅所得」,不會因為賭博行為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就否定該獲利所具「所得」屬性;賭博行為的獲利,只要未經國家沒收,實質上就是賭博者所有,因此,應依「量能平等負擔」的稅法原則處置。從而,違法線上賭博行為「亦應課稅」。
至於怎麼課稅?她解釋,應先區別參與賭博者到底是「賭客」或「莊家」,如果是賭客,就應該依照「綜合所得稅」課稅;如果是莊家,則視個案情形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個人綜所稅」課徵。
而且若要課稅,輸的錢不能當作「成本」扣除。鄭子薇強調,賭贏的錢(所得)不是以賭輸的支出作為計算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因此,簽賭如果輸了,輸的錢自然也不屬於簽賭贏來的款項成本,所以不必扣除。
她也強調,經營跨境網路賭博應該課稅,但目前,我國網路博弈業者應訊時多辯稱,他們是幫國外賭博網站「代工」,而雇用文字客服等工作都屬於「勞務外銷」,依現行規定恐不需要繳交「營業稅」。
此外,追查跨國網路博弈集團的逃漏稅問題,究竟是追究主嫌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刑責,還是要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作為認定標準,實務上各有兩種不同見解,各有利弊,但不管如何都「必須繳稅」。因此,網路賭博逃漏稅須負刑責。
她說,如果用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以下罰金;逃漏稅捐逾1千萬以上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最高檢表示,犯罪者常藉網路賭博獲取暴利,但賭博罪法定刑較輕,只憑藉刑責難以遏止歪風。網路賭博犯罪獲利驚人,如果未沒收犯罪所得,形同容任犯罪者坐擁鉅額違法利益。
檢方表示,主任檢察官鄭子薇從課稅角度切入,引據最高行政法院等判決為論證基礎並建議,除檢察機關等司法單位外,也需與國稅局等稅捐機關間通力合作,方能打擊此類不法案件,查扣犯罪不法所得,符合社會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