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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於今(5/19)日宣判「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違憲,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並自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勞動部回應,將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檢視主管法令,落實保障勞工團結權。
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及漢翔航空沙鹿廠企業工會因不符獨立人事、會計等,遭勞動部認定,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關於「廠場」規定,不准設立工會,2工會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日判決工會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2年後失效,案件發回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說明,《工會法》自2011年5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十年,《工會法》修正前,勞工即得組織以廠場為範圍之工會組織,沿用至今已數十年,「工會法施行細則」針對「廠場」範圍明定其定義及要件,所定內容與規範目的,係為兼顧勞工團結權及協商權有效性。勞動部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憲法法庭判決之拘束;後續將依判決意旨,檢視所主管之法令及政策,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