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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拚基隆東岸商場「優先定約權」 大日開發二度敗訴原因曝光

    2025-12-23 16:24 / 作者 侯柏青
    基隆市東岸廣場。廖瑞祥攝
    基隆市東岸廣場產權爭議延燒,原本的簽約廠商大日開發主張營運績效良好,要求「優先定約」卻遭基隆市政府拒絕,雙方對簿公堂。一審基隆地院判大日敗訴,雙方續於二審開新戰場,高院今天判決結果出爐,大日二度吞敗。全案可上訴。

    大日開發主張,其餘基隆市府於2015年12月31簽立「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契約,市府將東岸立體停車場、附屬事業商場及設備等資產委託大日經營(第一份契約)。後來大日申請優先訂約,並於2020年12月31日簽約,大日略為調整委託營運資產後,營運日從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為止,此為第二份契約。

    大日認為,自己的營運績效評分符合良好標準,於2023年7月28日提出優先訂約申請,基隆市府卻以資產總檢查書件未包含附屬商場資產清冊且未提出資產現況檢查結果、附屬商場近3年財務狀況資料僅有片面數字無相關佐證資料、大日就商場2至4樓增建物未完成第一次登記等理由,審查不通過。

    大日認為,已補正提出資產點交財產清冊給市府,且審查優先定約資格時根本不需要納入商場內各商家財務狀況,而且將增建物辦理第一次登記也不是大日的義務,市府這些無關的因素恣意拒絕大日行使優先訂約權,行為並不妥當,因此提告,要求法院確認第二份契約之優先訂約權存在。

    一審基隆地院判大日敗訴,雙方上訴二審纏訟,高院今天打臉駁回,讓大日吞下第二敗。

    高院指出,依照雙方第二份契約的意旨,大日如果在契約履行期間經市府評定「營運績效良好」,固然可以「申請」優先定約,但市府對於是否續約及續約條件依然具有裁量審核權限,並非只要大日符合要件,市府就必須用相同條件續約。

    而且,大日申請優先定約的《促參法》施行細則及優先定約作業指引,只有應該確認「營運資產狀態」及 「民間機構財務狀況」的原則性、框架性規範,並未限制市府在考量公共最大利益的情況下,得以要求大日提出「資產總檢查」等條件以外的具體說明事項,以決定是否與大日優先定約。

    高院另指出,市府基於第一審契約及第二份契約的營運資產有所變化,要求大日補正「營運資產清冊」,以評估大日管理、保存及維運資產的能力;為了瞭解大日是否已將資產發揮最大利用效能,及為了評估如果續約應列入經營權利金的計算基準,因而要求大日補正「申請日前至少3年之財務狀況」等資料,這些舉動均與續約有相關,市府並未逾越、濫用權限。

    高院指出,大日於第一份契約期間(2016年6月30日)就承諾,營運期滿要把完成的商場增建物無償轉移給大日,因此,市府「是否履行承諾」列為審核事項,合理關係到大日誠信及評估履約能力。

    此外,市府通知大日補正事項時,大日提出的財產清冊並未包含商場(含增建物)部分,而且提出的商家營運收入整理表也沒有附加財務帳冊,根本沒辦法辨識是否與實際營運狀況相符。而且大日也沒有完成增建物的第一次登記。

    高院認為,以上狀況已足證大日提出的資料和回覆意見都不完備,因此市府審查後通知大日不予優先續約,沒有違法恣意的問題,應尊重市府的裁量結果,據此判大日敗訴。仍可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李媛媛、受命法官周珮琦、陪席法官蔡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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