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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改定親權」小孩意願重要嗎?法官認《民法》規定有漏洞 聲請釋憲結果曝光

    2025-08-07 19:48 / 作者 白廷奕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Unsplash
    現行《民法》規定,家長只有未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責時,法院才能改定親權。花蓮地院家事法官審理一起改定親權案時,認為現行規定忽略未成年子女選擇照顧者的意願,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但憲法法庭認為,聲請人並沒有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規定可能違憲的具體理由,裁定不受理。

    這起聲請案起因於花蓮地方法院受理的一起家事案件,一名16歲少年的父母離婚,少年與主要負責照顧的家長A(化名)吵架離家出走,改到另一名家長B(化名)的家裡住。這對離婚夫妻本來約定由家長A行使親權,但少年離家後表示想由B來照顧,家長B因此聲請法院改定親權,讓法官察覺到法律存在的違憲風險。

    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如果離婚,可以協議將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交給其中一方行使或共同行使。而《民法》第1055條第3項另規定,如果負責行使親權的一方,沒有善盡保護教養小孩的責任或危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另一方、未成年小孩、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利害關係人,可以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

    本案進入花蓮地方法院訴訟時,法官發現,依現行規定,法院只能考慮照顧者有無盡責照顧未成年子女,如果有,就能改定親權,如果沒有就不能,但這樣的選擇,其實忽視了未成年子女自己選擇照顧者的意願。法官認為,現行規定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和《憲法》平等原則,在今年3月裁定停止審理,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李政龍攝

    根據釋憲聲請書指出,該《民法》規定沒有合憲的空間,因為最高法院曾有判決指出,所謂未盡保護及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是指家長疏於照顧或對子女有暴力傾向等情況,子女單純不喜歡現在的照顧者,並不包含在內。況且,法官也不能單純以子女個人喜好,認定現在的照顧者沒盡好照顧責任或對小孩不好,導致「未成年子女的意願」,被排除在改定親權的考量因素外。

    換句話說,依據現行法,子女對照顧者的意願,只有在離婚夫妻雙方沒協議或協議不成,改由法院酌定親權時,才會被法院納入考量,評估怎麼做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案件的狀況是照顧者盡責照顧小孩,或夫妻雙方自行協議親權歸屬,在這些情形下,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完全沒有任何價值。

    不過,聲請書並未說服憲法法庭。憲法法庭指出,現行規定,父母若已協議好如何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也有盡責照顧,照顧安排時未對小孩有不利的狀況,況且法院也可以審酌未成年子女的意願等事項,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酌定親權行使的方式和內容。

    憲法法庭認為,釋憲聲請意旨並未敘明這些規定為什麼違憲的論證及理由,無法認定聲請人已經提出客觀上形成合理確信《民法》規定違憲的具體理由,與《憲法訴訟法》的規定不符,因此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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