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翻攝新竹地檢署臉書
在新竹執業的徐姓律師,在替詐團成員打官司時,涉嫌將偵查中犯罪事證及檢察官蒐證的方向,告知詐團上游,及水房唐姓負責人,事後檢警查到唐姓被告後,從其扣案手機的Telegram對話紀錄中,查到徐姓律師洩密,新竹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徐姓律師涉犯《刑法》洩密罪,依法提起公訴。
1名黃姓男子因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請徐姓律師擔任辯護人,黃男的林姓好友,因為在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被逮,黃男也請徐姓律師擔任林男的辯護人,黃男還包辦好友的律師費。
徐男利用擔任林男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時獲悉不利被告事證之機會,去年9月18日晚間7點30分,在新竹地院外的車道附近,將林男遭羈押的原因及林男被查扣的手機內,林男與女友的對話中提到大量現金金流等涉及犯罪事證及檢方蒐證方向的偵查秘密,口頭告知黃男。
黃男在掌握這個重要訊息後,立即向詐團上游回報,詐團上游再將這些訊息告知水房的唐姓負責人,使得唐姓被告知悉檢察官的偵查進度及犯罪事證及蒐證方向,事後,檢警查緝唐姓被告到案,從他的手機通訊軟體之Telegram對話紀錄中,發現有人洩密,追查後才發現是徐姓律師所為。
新竹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徐姓律師與黃姓男子,共同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依法提起公訴。另外黃男還利用通訊軟體Facetime聯絡不詳人士,將警方查扣林男的手機,利用遠瑞重置,使警方無法完整鑑識採證,這個部分黃男另涉犯《刑法》滅證罪,也一併起訴。
檢察官審酌徐姓律師擔任林男辯護人,明知偵查中案件內容不得洩漏,卻無視檢警仍在追查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於偵查及羈押審查程序中,擅自向黃男洩漏偵查中不利林男的事證,使詐欺集團上游得以輾轉知悉偵辦進度,嚴重違反法律及職業倫理,對刑事偵查權造成重大危害,情節重大,應予非難。
不過考量徐姓律師涉案情節,與詐欺集團勾結、沆瀣一氣的詐團律(軍)師有所區別,且其於偵查初期否認犯行,但在偵查終結前坦承事實,並已全數退還林男偵查中案件的律師酬金等犯後態度,請法院依法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