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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女當餌幫警方抓色狼反遭性侵 他認遭「設局」二審打臉重判8年

    2024-04-11 13:00 / 作者 侯柏青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張姓男子上交友軟體引誘13歲少女性交易不成,竟拿她的裸胸照脅迫就範,少女向桃園市中壢警分局報案佈線誘捕這名色狼,卻因雙方溝通失靈,竟導致她被色狼載走強迫口交得逞。一審判張男8年,他不滿判太重上訴,他向二審強調是少女自願傳裸照給他,且主張少女是配合警方設局,高院認定他瞎扯,今仍重判8年。可上訴。

    調查指出,2020年11月3日,暱稱「吳夢」的張男透過「JD交友軟體」引誘少女以1小時價碼5000元性交易,張男在對話時要求少女提供裸照,少女拍了1張裸胸照傳給對方,事後雙方約好6日到旅館性交易,但少女根本沒出現。

    沒想到,張男改用暱稱「吳明」想威脅少女,他從11/4開始悄悄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大肆把少女裸胸照傳到網路和臉書社團上,藉此脅迫少女和他性交易。少女看到裸照後嚇壞,火速報警處理,她還和警方配合,聯繫張男假裝同意性交易,雙方約好9日晚間在桃園市區某處麥當勞碰面。

    由於只有少女知道張男長相,警方在附近埋伏時,再三要求少女不能單獨上車脫離警方視線,但張男看到少女出現後突然要求她上車,導致警方跟丟。張男將少女載往附近的停車格強逼口交,少女不知所措只好就範,結束後張男將少女載回麥當勞,結果被埋伏的警員當場攔查逮捕。少女在法院審理時才吐露這段誘捕往事。

    張男向一審辯稱他沒有逼姦少女,但法院不採信,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脅迫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張男不滿提出上訴,主張少女是自願拍攝及傳送性影像給他,他絕未引誘對方,他也不滿地說,第二次相約性交易是因為少女配合警方誘捕,根本不是因為被他脅迫才發生,主張一審判8年太重。

    不過,二審合議庭認為,張男交待的理由難以採信,且考量一審判決見解及量刑都沒有違誤或不當,因此駁回他的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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