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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名模林若亞抗稅成名!他涉億元逃稅案緩刑確定「這原因」翻案判無罪

    2024-01-30 18:21 / 作者 侯柏青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曾助名模林若亞打贏抗稅釋憲案的男子李克毅,遭檢方指控利用仲介遠雄人壽購地及興建商辦的機會逃稅逾億元,一審判2年6月,二審諭知緩刑4年並付公庫1000萬,全案於2016年9月確定。他5年後持完整證據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今天認定,當年匯入帳戶的1.2億並非全為佣金,也有很大可能性是案件款項,由於沒證據證明他有逃稅,今天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

    檢方認定:他利用人頭公司逃稅上億元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李克毅擔任C&K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C&K)及WIN FAIR FINANCE LIMITED(WIN)負責人,利用仲介遠雄人壽向昌軒建設及寶華商業銀行購買台北市信義路土地及擬興建商辦大樓的機會,明知阿姆斯壯公司未參與該案,更未獲得高達台幣4.4億元的佣金及顧問費,卻基於逃稅犯意,於2008年8月5日讓阿姆斯壯開立不實發票,向不知情的遠雄人壽請款,再由他兌現存入私人帳戶。檢方估計,他逃漏其個人所得稅、WIN公司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共1億747萬2200元。

    一、二審均判他1年6月,二審給予緩刑4年及支付國庫1千萬元,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歷審認定,4.4億元中屬於他的所得是1億2522萬3802元,經國稅局公式計算,他共逃漏2008年度個人綜所稅4007萬1616元。

    李不服氣,2021年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裁准開啟再審,案件卻出現驚人進展,導致高院逆轉改判無罪。

    財政部所屬國稅局已認定李克毅沒透稅。財政部外觀。資料照。 吳馥馨攝

    高院:建案委任對象不是李克毅安排的人頭

    高院改判無罪的關鍵理由是,該建案的買方是遠雄人壽,賣方是昌軒建設,但遠雄當初鑑於該買賣牽涉範圍很廣,也出現黑道介入情事,為求順利完成買賣,因此委任C&K公司(李克毅擔任合夥律師)、香港WIN公司(李克毅擔任負責人)及阿姆斯壯公司(負責人劉昌憲、執行董事鄧盛宇)、善得人本公司(實際負責人劉昌憲)處理相關事務,這些受任者都是實際受委任的對象,並非李克毅安排的人頭或紙上公司,因此阿姆斯壯和善得人本開立統一發票供遠雄人壽充作進項憑證,沒有不實之處。

    此外,遠雄人壽支付的4.4億元的委任報酬及費用,經李克毅提示兌現後,有先後支用。李克毅提供充分證據,讓法院發現,前審判決認定的海外帳戶及匯出1千萬的款項,應該都是上述公司的受任人指示他進行支用,這些支用有很大的可能性是案件款項,當然不能因為李克毅在同一個帳戶混用公款和私款,或者是支出時間比較晚,就推論他個人在約定的500萬元報酬之外,還有拿到另外的佣金或酬勞,他應該沒有用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高院認為,前審兩度判決並沒有斟酌他聲請在審後提出的物證,認定並非允當,而檢方也沒有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他有犯罪,應依法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無證據證明他漏稅,國稅局早一步撤銷補稅

    除此之外,國稅局也註銷李克毅的4千萬納稅額。

    高院解釋,台北國稅局當年基於確定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命李補稅並裁罰,經李申請復查後,國稅局考量前案判決事實有待釐清,當時尚有未查明的事證(例如瑞士銀行帳戶資料、WIN公司事後匯款至李克毅私人銀行帳戶等情事),因此註銷他的執行業務所得1億2417萬9041元及補稅額4967萬1616元。

    高院指出,稅捐機關應負舉證責任,國稅局認定交易對象為境外WIN公司,且命趙藤雄和遠雄人壽補稅(已徵得稅款和罰鍰),為免重複課稅,進一步註銷原本核定李克毅的執行業務所得,連職司核定稅額及確認是否有逃漏稅的台北國稅局,現在都不認為李克毅有漏報額外佣金收入,進而逃漏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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