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火釀46死的慘劇,內政部擬研議修法及改善方案,學者林旺根認為,依現行規定若要成立管委會,須由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推舉,或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礙於無罰則和強制性;又2003年之後,新公寓大樓才有強制設立管委會規定,欲立法強制規定舊大樓有實務難度。但蘿蔔跟棒子可並用,修法之外,可善用《建築法》的強制拆除規定,「公權力不能只貼在牆上警示,要進一步強制改善」。
城中城大火事件,讓危險老舊建物及公安消防問題再度引發關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10月18日)針對相關議題邀請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衛福部等主管單位進行專題報告。
其中,內政部提改善方案,包括研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規定老舊複合用途式大樓應成立管理組織;限期完成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盤點全數納管、限期完成荒廢雜亂空間危險環境清理改善、限期全面加強公安與消防稽查、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等。
對內政部所提方案,宏國德霖科技大學副教授林旺根受訪時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及第29條第6項規定,管委會的設立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出管理負責人,向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若無法成立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相推舉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成為管理負責人。如前述兩個條件都無法達成,區分所有權人可向申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林旺根指出,即便法令有規定,倘若區分所有權人都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政府也無能為力,加上規定並無罰則,等同無強制性。至於管委會強制設立的時間從2003年才開始,須成立管委會才能取得公共基金,由於「法不溯及既往」,使得很多老舊大樓並不適用。
至於公辦都更的加速推進,林旺根語重心長地說,都更涉及人的問題,還包括私人產權、徵收方式與地價問題等,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時間跟金額等,倘若「天時地利人和」缺一,仍是虛耗無功。
林旺根說,儘管很多部分仍需及早補強,但「重要原則要守住,不論新舊大樓公共安全不能打折」。他認為,蘿蔔跟棒子要並用,政府可以訂定成立管委會的鼓勵措施,同時,嚴格執行《建築法》規定,以第81條為例,主管機關對於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除通知所有人或占用人停止使用,並要求限期拆除,一旦逾期未拆,就應強制拆除;若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而老屋耐震補強一事,不該等著民眾來申請,而是主管機關主動去處理,「公權力不能只貼在牆上警示,要進一步強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