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內湖區一間托嬰中心,108年發生11月大男嬰遭廖姓保母悶死案,一審認廖女貪圖方便,以極度危險方式哄睡,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檢方上訴,二審今天駁回,還可上訴。
二審今天認定,廖女符合自首規定,原審量刑已審酌她以不當方式安撫入睡,導致男嬰窒息死亡,未與男嬰父母和解等情,判處3年6月,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也無明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且以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最高為有期徒刑5年)而言,判刑未過輕,因此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廖姓保母為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專業保母,民國108年4月1日午間為安撫當時僅11月大的男嬰入睡,除讓男嬰趴睡,還以身體壓制男嬰,並以雙手環抱男嬰頭部,導致男嬰因趴睡及頭頸背部悶壓而呼吸困難、窒息,送醫不治。
一審認為,保母安撫嬰兒入睡時,應採取仰睡姿勢,以排除側睡或趴睡可能引起的嬰幼兒呼吸道阻塞,並注意維持嬰幼兒呼吸道順暢、避免口鼻遭摀住,但廖女讓男嬰趴睡又壓制男嬰近19分鐘,致男嬰窒息死亡,犯罪事證明確。
被害男嬰父母主張,廖姓保母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但承審合議庭認為,雙方並無恩怨,同班保母也說,被害男嬰是廖女到職後第一個照顧的小孩,平日較為疼愛;被害男嬰父母偵查中也不否認廖女的原意應該是為了讓孩子入睡。
一審認為,廖女案發後情緒緊張激動、急著急救,在警局抱頭哭泣、全身發抖,通盤審酌廖女案發前也以相似方式哄睡、廖女與男嬰及家屬關係、案發後舉止,仍不足以認定廖女行為時,有即使造成男嬰死亡亦在所不惜的容任他人死亡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殺人犯意。
一審審酌,廖女貪圖照料方便,以極度危險方式哄睡,也未在合理時間內查看男嬰睡眠狀態,所為嚴重悖於保母責任,疏失情節嚴重,考量廖女無前科,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3年6月。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廖女不符合自首規定,且原審量刑過輕,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