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一名建商董座付了1.1億元與妻子成功離婚,沒想到因少做一件事,被前妻多要了2990萬元。示意圖,取自Unsplash圖庫
南部某建設公司林姓董座長期婚姻不睦,與妻子協議離婚時同意支付5040萬元現金,並代付3550萬元房貸,換取妻子同意離婚並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想不到離婚後前妻拿出林男11年前簽下的「夫妻贈與契約書」,要求再付2990萬元現金,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贈與契約書當初未列在離婚協議中,認定契約有效,判決林男要多付這筆錢。
判決書指出,林姓董座2022年5月與前妻離婚,當時林男拿出5040萬元現金,並承諾代繳前妻名下房子共3350萬元房貸,好讓前妻同意離婚,並簽下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雙方同意名下財產各歸所有,個人所負債務各自償還。
沒想到,前妻離婚後突然拿出一張「夫妻贈與契約書」,內容記載2012年時,林男同意將2990萬元贈與前妻,前妻主張此筆金額無關離婚協議,要求林男付錢,林男不滿,認為自己已經清償3550萬元房貸、付了5040萬元,加上離婚前已匯給前妻2633萬元生活費,總共將近1.1億元,主張不用再多付這筆鉅款。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林男雖在婚姻期間曾匯款2633萬元給前妻,但無法證明正筆錢的用途為何,加上兩人離婚時,沒有把這張2990萬元的贈與契約書列在離婚協議中,因此認定前妻請求有理,判林男需多付2990萬元給前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