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6 10:33
南部某建設公司林姓董座長期婚姻不睦,與妻子協議離婚時同意支付5040萬元現金,並代付3550萬元房貸,換取妻子同意離婚並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想不到離婚後前妻拿出林男11年前簽下的「夫妻贈與契約書」,要求再付2990萬元現金,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贈與契約書當初未列在離婚協議中,認定契約有效,判決林男要多付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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