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裝修費可自成本中減除,但應有裝修之事實並檢附相關憑證。廖瑞祥攝
台北國稅局今(8)日表示,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裝修費可自成本中減除,但應有裝修之事實並檢附相關憑證。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22年12月出售同年5月取得的房屋、土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提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列報裝修費230萬元。台北國稅局請甲君提供裝修契約及給付證明等文件,結果甲君僅提供裝修後的房屋室內相片數張,無法提出其他證明文件。
為求慎重,台北國稅局另外再請買方說明交屋時的房至現況,以及有否裝裝修,結果買方表示,交屋時只有冷氣機、床板及床墊,點交房屋時的照片也與交君提出的裝修後照片不符。
最後甲君才承認,並沒有裝修情事,而是以不實單據虛報費用。於是台北國稅局就自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23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103.5萬元(230萬元×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一倍,連補帶罰繳了200多萬。
台北國稅局長吳蓮英表示,從這個案子看出來,不只發票異常,照片也怪怪的。
台北國稅局呼籲,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不實契約書或統一發票等虛報裝修費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裁罰。
若有相關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以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