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星未落實企業客戶身分查核的義務,且有員工與詐騙集團共謀,NCC重罰該公司1600萬元。戴嘉芬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8/2)宣布重罰台灣之星1600萬元,此金額為8案併同累計。台灣之星受理企業客戶申辦門號,但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查核用戶身分,因此給予重罰,此金額也創下NCC開罰電信業最高紀錄。台灣之星表示,對此重罰暫無法回應,該公司內部將進行細部討論。
NCC表示,根據新北、高雄地檢署位提供的起訴書資料顯示,台灣之星前蔡姓員工與羅姓負責人旗下的犯罪集團共謀,該犯罪集團共成立12家企業社,其中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及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龍谷數位有限公司等8家,將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合計裁處罰鍰新台幣1600萬元,NCC限台灣之星在1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
NCC說明,今年1月底,有媒體指稱羅X傑夥同張男、林男2人,以多間企業社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大量門號,並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戶及犯罪斷點使用,NCC知悉後即針對電信業者啟動行政調查,嗣後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羅X傑等人案件之起訴書及相關事證。
經過NCC調查,台灣之星針對上述企業客戶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均未落實身分查核作業及審查外,發現台灣之星蔡姓業務人員與羅X傑等人有勾串情事,蔡員利用其職務熟稔門號申辦業務,進而教導羅X傑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台灣之星對其員工監督管理、門號管理機制顯有內部控管失靈情形,爰依電管法規定,核予裁處新臺幣共計1600萬元,並應於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