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發布記者會合影。資誠提供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今(4)日公布2023年「台灣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從14項案例中評選出4則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其中一案是營利事業能否適用盈虧互抵的「如期申報」要件,是否包含「繳款」;最終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要旨指出,「繳款」只是「如期申報」的副件,最終企業爭取到2.1億元的累積虧損可以盈虧互抵,也不用補繳3,240餘萬元的營所稅。
台大法學院兼任教授、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再度擔任本屆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召集人,他指出,優良判決要符合兩大指標。第一,要有開拓性與原創價值,對租稅法學與實務有重要貢獻;第二,要發揮保障人權的功能。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也說,舉辦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是對於思路清晰、見解卓越、認真負責的法官,給予肯定與鼓勵。
本次獲選的4個案例包括【北高行110年度訴字第1374號判決】房屋稅稅基不得背離平等原則;【最高行109年度上字第632號判決】營所稅盈虧互抵「如期申報」要件;【最高行110年度上字第300號判決】營業稅違章案件類型;【最高行110年度上字第436號判決】經理人掏空公司與逃漏稅認定的論述。
許祺昌在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32號判決】,有關營所稅盈虧互抵「如期申報」要件時指出,為反映企業營運狀況,稅法規定若企業「每年都如期申報」,當年度獲利可以抵減10年內的累積虧損。
申報綜所稅時有二個動作,其一是填寫申報書並上傳,其二為實際繳納稅。故而會認為,所得稅申報就是「申報」+「繳款」二個動作。但本案例的爭點在於,納稅義務人已在期限內,透過網路「如期」申報,但繳稅在「隔一天」,是否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許祺昌表示,在本案的判決要旨指出,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50條規定,申報資料傳輸到稅捐稽徵機關日,就是申報日,即屬於「如期申報」。再根據《所得稅法》76條,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繳款書」;故而「申報」不包含「繳款」,繳款只是申報的副件。
而所得稅法中,針對納稅義務人「沒有申報」,與「有申報但逾期繳納」的處理方式不同,進而證實「申報」與「繳納」要分開來看。
從立法理由來看,虧損後可扣抵年限放寬為10年,其目的是為了反映營利事業的真實所得,也為了獎勵「誠實申報」;重點在於「誠實申報」,與「繳納」無關。而「繳稅」要在5月底前完成的理由,也是若每個案件都要等稅捐稽徵機關查完再繳納,恐影響「公平與效率」,這與「誠實申報」是分開而論的。
許祺昌表示,透過這項判決可知,「虧損可以扣抵10年」的立法目的,與「繳稅」的立法目的,做一個清楚的切割。
最後是「舉重以明輕」,虧損可扣抵10年的前提是「誠實申報」,而即便「誠實申報」也可能不小心「犯小錯」,而財政部的解釋令是小錯可以原諒,仍享虧損扣抵。而本案晚繳一天的稅款是14,907元,相對於累積虧損是2.1億元,卻因晚繳一天而全數剔除,並要求補稅3,240餘萬元。處分手段與原目的已不相當,不符比例原則。
最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企業勝訴,補繳稅款的原處分撤銷。許祺昌指出,評選委員認為,本案全文論證詳實、說理充分且嚴謹,故而入選最佳稅法判決。
許祺昌也補充表示,事實上,申報就是「誠實」協助主管機關,繳稅若不繳,則涉及政府該如何去保全稅款,兩者應分開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