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外觀。吳馥馨攝
財政部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的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2020年4月11日以後繳納稅款案件適用。
國財司副司長包文凱表示,根據過往經驗,外國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大約為1年左右,預計真正會需要到5年甚至10年準備的案件不多,但經外國商會、會計師事務所多次表達應放寬,並考量到與其他法令的一致性,故而決定放寬。
財政部表示,查核準則修正前,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的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我國國內法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檢附規定之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
經過稅捐稽徵機關依申請適用的協定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小於已納稅額,差額應予退還。
考量近期所得稅相關法令陸續將重新計算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申請期間修正為10年,為回應各界比照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規定之期待,修正查準第34條規定。
財政部說明,修正後的條文共計5項,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適用就源扣繳及申報納稅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放寬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增訂第3項規定因該條文修正產生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該條文「修正施行」時,倘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增訂第5項重申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依協定規定辦理。
依中央規標準法,本次修正發布的查核准則,是自2025年4月10日起生效。因此,若繳納案件起算到今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就不適用本次修正放寬的規定。
簡言之,在2020年4月10日以前繳納稅款案件不適用新規;在2020年4月11日以後繳納稅款案件,就適用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放寬為10年的新規定。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係為法令整體一致性,以及回應各界之期待,放寬期間規定,有助提高我國所得稅協定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之賦稅環境。財政部將持續關注國際租稅發展趨勢及納稅者權利保護,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提升所得稅協定整體適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