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9 17:05
財政部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的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2020年4月11日以後繳納稅款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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