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示意圖。廖瑞祥攝
配合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去年7月1日上路,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但若房屋受到重大災害毀損,或者依都更條例、危老條例重建,都符合房屋稅減免條件,該怎麼計稅呢?
財政部說明,為即時減輕受災戶租稅負擔,並有利徵納雙方遵循,避免爭議,今(2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起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以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的房屋稅減徵比率適用原則。
第一,自114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符合免徵或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者,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者,也自當年期適用。
舉例來說,房屋在114年5月1日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因房屋是在114年期房屋稅減免申報期限以後(即今年3月24日以後)受重大災害毀損,待115年6月修復完成,則該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稅均得免徵。
第二、自114年期起,依都更條例等規定減免房屋稅的房屋,以自各該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的減免起算時點,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止,計算課稅年數,並據以適用相應的房屋稅減徵比率。
房屋稅減免起算當年期的房屋課稅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低減徵比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減徵。
舉例來說,房屋符合都更條例規定的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自該屋更新期間截止日的次月(113年10月)起算,該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分別為9/12年(113年10月至114年6月,未滿1年),以及1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5年6月),各該年期房屋稅減半徵收。
該屋116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為2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6年6月),部分月數(115年7月至9月,3個月,屬2年以內)適用50%減徵比率,部分月數(115年10月至116年6月,9個月,超過2年)不得減徵房屋稅(減徵比率0%),116年期房屋稅適用50%減徵比率減徵(即仍得減半徵收)。
適用減徵比率計算表。財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