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涉嫌洗錢案,最高法院判決免訴確定。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總統陳水扁捲入弊案判刑定讞入監,目前仍因「健康狀況不佳」持續獲准保外就醫。他被控於前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洗錢,10年前遭台北地檢署起訴,旋即因病遭台北地院裁定停審。北院後來考量追訴權時效已過,判決免訴,檢方上訴一度撤銷發回,但北院仍判免訴,高等法院去年10月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今(5/28)日駁回上訴,陳水扁確定脫身。
檢方起訴指出,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陳敏薰當年爭取續任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目標則是著眼於101董座大位,她在2004年4月1日到4月6日間,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台幣的支票送到總統官邸賄賂扁嫂吳淑珍。陳水扁再運用職權,安排陳敏薰在同年5/21以中華開發法人代表身分擔任台北101董事,並精選認為董事長。
陳水扁在2004年1月間,拿到另案「龍潭購地案」賄賂後,和吳淑珍為了隱匿、掩飾這些重大不法所得而洗錢,基於洗錢的不確定故意下,容任吳淑珍在2004年4月6日將支票轉交給知情友人蔡美利(已歿)前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示,再由蔡美利簽發總額1000萬元的7張支票交付吳淑珍。
其後,吳淑珍將款項存入自己掌控的胞兄黃景茂之彰化銀行帳戶,這筆1000萬元款項在翌(2006)年1月25日併同帳戶內的其他資金(非犯罪款項),轉為6筆共1740萬元的定期存款,將接受陳敏薰賄賂的重大犯罪財務執行洗錢,已觸犯2003年2月6日修正公布的《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
檢方指控陳水扁(右)利用妻子吳淑珍(左)幫忙洗錢。資料照。翻攝陳水扁新勇哥物語臉書
不過,檢方起訴後,北院前年認定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判扁免訴。檢方提起上訴後,高院認為,只因追訴權時效完成就逕自判決免訴不夠妥適,如果沒有事實上困難,應該讓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撤銷發回北院更審。
但北院更一審仍判決免訴,檢方二度提起上訴,這次遭高院駁回。高院指出,綜合比較修正前後《刑法》條文,認追訴權時效計算應一體適用2005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第83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合議庭依據上述規定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認為從陳水扁犯罪終了日(2006年1月25日)起算10年,加計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而持續停止審判達原時效(10年)的1/4(2年6月),再加計2010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因偵查本案而未進行追訴權時效之期間(4年1個月12天),以及2015年1月26日至同年5月13日(本案繫屬原審法院日至裁定停止審判日)止,因審理本案而未進行追訴權時效的期間(3個月又18天)。
合議庭縝密計算後認定,洗錢案的時效完成日為2022年12月25日,因此一審認定追訴權時效完成,因而不經言詞辯論做出免訴判決,並沒有違誤之處。
檢方上訴三審,但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陳水扁確定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