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為保立委身分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今日駁回。資料照。李政龍攝
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因發言惹議遭民眾黨開除黨籍,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依法函請立法院註銷其立委名籍,李貞秀為保住立委身分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暫時停止執行。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行政法院只處理情況緊急的停止執行案件,李貞秀不服除名處分卻沒先向中選會、立法院提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選擇直接向行政法院聲請,沒有權利保護的必要,今(5/6)日裁定駁回停止執行的聲請。可抗告。
本案源於,李貞秀因違反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經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決議開除黨籍,自2026年4月13日起喪失黨籍,中選會因此函請立法院註銷李貞秀的立委名籍,並處分由許忠信遞補立委。李貞秀對此不服,卻沒有提起訴願,直接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李貞秀還主張,如果等到訴訟確定,立委任期恐怕就過了,有急迫的危害,她因此同步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執行。
但北高行指出,根據《訴願法》規定,李貞秀可以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中選會、立法院)申請停止執行,並因此獲得救濟,沒必要直接向行政法院聲請。北高行強調,行政法院是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的「最終機關」,如果不是情況緊急、不即時處理就難以挽救,否則當事人不先經過訴願程序,就先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與規避訴願程序沒什麼兩樣,應該駁回聲請。
北高行認定,李貞秀不服除名處分及相關行政行為,卻沒有依照訴願程序對中選會、立法院申請停止執行,選擇直接向北高行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認為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本裁定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