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長彭啟明2026.4.09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以隨身攜帶的保溫杯來說明資源回收以及廢棄物再利用的觀念。「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方向。郭宏章攝
行政院會今天(4/09)通過環境部擬具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法案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這次「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將擴大責任業者範圍,包括太陽能等再生能源發電等新興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還將導入電子圍籬、攝錄影裝置遏止廢棄物的非法棄置;而且把「致污染環境」修正為「足以生污染環境」,並提高刑度,在相關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行政院希望環境部此次推動「環境雙法」修正,一方面為遏止廢棄物非法棄置,一方面可同時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行政院今天舉行院會,會中通過環境部擬具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法案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面對全球資源有限性及環境永續挑戰,我國正積極推動雙軸轉型,建構循環治理的綠色成長模式。環境部此次推動「環境雙法」修正,一方面為遏止廢棄物非法棄置,一方面可同時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從產業、環境及社會等多面向整體推動。
環境部長彭啟明2026.4.09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方向。郭宏章攝
因應光電板、離岸風機等因再生能源發電而產生的新興廢棄物處置,行政院也推動「廢棄物清理法」在修正條文第15條及第16條之1當中,將擴大責任業者範圍,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公告範圍擴及事業廢棄物,增訂包括太陽能與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等新興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
而在強化再利用管理方面,「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條文第39條至第39條之5及第77條,將統一再利用事權,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規定;健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建立再利用產品相關規定;增訂前開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之緩衝期。
為了遏止廢棄物的非法棄置,「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條文第10條之1將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增訂主管機關得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
另外,本次「廢棄物清理法」修法也加重環境損害刑責,修正條文第46條將非法棄置等刑罰之處罰要件由「致污染環境」修正為「足以生污染環境」,並提高刑度;相關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在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條文第71條至第71條之2將規定「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相關規定;增訂處置義務人相關連帶責任;定明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相關環境復原措施之配合義務。
「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將擴大責任業者範圍,包括太陽能等再生能源發電等新興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將導入電子圍籬、攝錄影裝置遏止廢棄物的非法棄置,並對於在相關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截自行政院簡報
在「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部分,首先是此法的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另外是在修正條文第9條中增訂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資源循環及其權責事項。此外,在修正條文第11條及第12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中央主管機關設資源循環推動會,提供諮詢意見。
針對營建工程的部分,修正條文第13條至第15條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續依綠色設計原則訂定綠色設計準則,並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或營建工程遵行綠色設計準則及使用再生粒(材)料。
在包裝容器減量方面,修正條文第17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減量目標及方式,指定業者應提報減量計畫及執行成果。修正條文第22條中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應以指定方式揭露及標示利於維修或資源循環之產品資訊。(修正條文第22條)
為了推動創新的技術,「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條文第36條中,增訂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之申請及執行成果提報,並基於促進資源循環技術創新發展考量,於核准實驗期間得豁免本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管制規定之限制。
而對於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環境部長彭啟明也說,「廢棄物就是被錯置的資源」,修法推動進步的法令,應該把所有的廢棄物當成資源,每一個資源用到最後一刻才是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