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二審無罪理由曝光。資料照。廖瑞祥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一審依貪污罪重判7年4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輕判6月,引發外界譁然。高院認為不構成貪污的關鍵理由是,根據立法院回函,助理費和加班費本質上應屬於「立委補助費」性質,且「零用金制度」非高虹安獨創,而是沿用其他辦公室做法,認定高虹安不具犯罪故意,加上聘請男友李忠庭等助理費超過涉詐的11萬餘元,因而判無罪。
只構成偽造文書罪理由曝至於為什麼構成偽造文書罪?高院理由指出,高虹安當初招聘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辦公室主任陳煥宇及公關主任「水母」王郁文時,關於待遇的說法,高虹安講的是,「我準備支給你(以陳奐宇為例)新台幣8萬元月薪;但是,因為立委辦公室有許多費用支出,需要公積金,希望你能按月提撥1萬元公積金。這樣的待遇條件,你是否接受?」
高院認定,高虹安與陳奐宇約定薪資7萬元,卻向立法院不實申報8萬元,因而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前高辦行政主任黃惠玟援用前辦公室慣例,高院認定沒有犯罪故意。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高辦主任陳奐宇二審也輕判。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高辦公關主任王郁文自始不認罪。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高辦法務主任陳昱愷二審維持無罪。資料照。陳品佑攝
一審認貪污二審逆轉台北地檢署認定,高虹安在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期間,與前辦公室行政主任黃惠玟(綽號小兔)、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前公關主任王郁文(綽號水母)及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共謀浮報詐領助理費46萬30元,作為私人小金庫。將高虹安等5人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一審去年7/26認定,高虹安利用職務機會詐領11萬6514元、黃惠玟詐領5642元、陳奐宇詐領506元及王郁文466元,一審重判高虹安7年4月、黃惠玟2年(緩刑5年)、陳奐宇1年(緩刑3年)、王郁文2年(緩刑5年),陳昱愷無罪。檢辯上訴二審纏訟。
高院今天逆轉認定全部不構成貪污,僅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高虹安獲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小兔判4月、陳奐宇2月、水母2月得易科罰金之刑,3人均諭知緩刑2年。陳昱愷維持無罪。
高虹安與立法院長韓國瑜在反罷免時掃街,結果立院回函救了高虹安。資料照。取自高虹安臉書
高院不認涉貪7大理由一、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的立法沿革,認為助理費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之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二、根據法制用語,認為該法已明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是用「每一立法委員」統籌數額為單位。
三、關於立法院的預算編列方式及說明,乃是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
四、關於公費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高院認為,一開始原本是直接撥入立委帳戶,由立委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意即立委助理並不是立法院職員。後來因為撥入立委帳戶近百萬元恐衍生稅捐問題,才改為撥入指定助理的個別帳戶。但法令對於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質及理由並沒有變革。
五、根據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定義,均將「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待遇」其中的「立委聘用助理待遇」補助。
六、根據立法院函覆意見,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而財力不足」的部分,本質上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高院認為,高虹安根據小兔建議,沿用在前立委李俊俋辦公室的慣例的說法可以採信。資料照。周永受攝
七、高院認為,如果以檢察官及一審純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構成要件來檢視。
根據高虹安辯稱,她是首次擔任立委,立院公費助理制度又缺乏具體明確的運用規範;此外,「零用金制度」也不是高虹安首創的,她是採取黃惠玟基於過往擔任立委(編按:黃惠玟曾任職前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辦公室)助理,高辦是沿用過去其他立委辦公室作法;而高虹安等人也都辯稱「欠缺詐取財物故意」及「繳回公積金勞健保核算誤差」。高院認為,高虹安等被告的說法應該可以採信。高院另指出,根據立法院函覆的「立法委員薪資發放明細表」及「立法委員加班費發放明細表」顯示,關於公費助理薪資部分,在高虹安的「上一屆」及「當屆」,每個月的每一個立委,無論是聘用助理8人、9人、13人或14人,除了極少數的例外,幾乎全部「領滿」編列的42萬4360元,這部分符合黃惠玟偵查中的證述「目的是要領滿,回歸零用金」。
至於加班費的部分,立院不分「小月」(8月休會期間)、「大月」(12月預算密集審查期間),也不論聘任幾位公費助理,即使只聘用4、5位,不足法定最低限額8人,每個立委申報的加班費,也大多在7、8萬元之間。
合議庭認為,以上數據均充分顯示,立委普遍的認知與實際作業,對於公費助理經費的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性質。合議庭另解釋,檢方起訴書指控高虹安詐領46 萬 30 元,但起訴金額應扣除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實際應得的加班費(含勞、健保費)費用,意即本判決附表臚列的「繳回金額欄」及「浮報加班費欄」11萬6514元,才是高虹安得以支配的款額。
不過,高虹安必須支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費用(核算當時約新台幣9萬多元至10萬元)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費用,已經超出她所得支配的11萬6514元。合議庭根據以上種種事證,認為高虹安不構成貪污罪,至於檢察官上訴理由,乃是就原判決已經論駁審認的事實重覆爭辯,並沒有新事證,無法推翻原審認定。檢方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永煌、受命法官郭豫珍、陪席法官雷淑雯。
新竹市長高虹安司法纏訟3年大事記。《太報》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