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士科T17、T18。李政龍攝
新光人壽(新壽)在北士科T17、T18兩塊土地的合約換約問題,台北市政府處理方式引發議論,現在傳出市政府無權介入等說法,台北市政府法務局今(10/11)澄清,依合約規定(第4.2.1條)新壽如果因合併而消滅,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亦即市府依法擁有換約同意權,外界不應混淆視聽、以訛傳訛。
法務局長連堂凱指出,有律師稱「《公司法》第75條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批評市府,不過,市府與新壽的合約明訂,若新壽因合併而消滅,須事前取得市府同意,存續公司才能承接相關權利與義務。若新壽未取得市府書面同意讓存續公司繼受契約權利,市府可依9.1.2條規定,以「可歸責於新壽事由」終止契約,並收回T17、T18。用「《公司法》第75條自動承受」的說法,忽略合約條款效力,市府依法行政、依約審查,絕非橡皮圖章。
連堂凱表示,新壽標下T17、T18之後,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空地一片,市府會堅守合約,確保土地發揮產業效益,不能讓案件繼續長期卡關。
至於外界批評「市府政策反覆、嚇跑外資」,連堂凱強調,市府與新壽間其他案件,包括「南港經貿地上權案」已完成審查並進入營運階段,「南港轉運站BOT案」則因工程進度延宕,市府請新壽說明釐清合併後如何改善工程進度,再行審酌,這些都顯示市府依個案獨立審查、依法行政,並非「政策反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