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爭議,法務部跳出來講話。資料照。陳品佑攝
中國籍劉姓律師昨(8/13)現身台中地院,以民事案件被告奧地利商的訴訟代理人身分出庭,被原告訴代、律師蔡昆洲當庭質疑並在Threads上曝光,全案延燒不停。檢方分案偵辦,台中地院上午強調,審判長未許可中國律師擔任訴代,下午另緊急滅火,解釋法院收案後發現,奧地利商委由這名劉姓人士擔任訴代,因而決定召開8/13的庭期調查釐清,絕無准許一事,至於寄送的開庭通知上的「訴訟代理人」字眼,只是「形式記載」。
此事不停延燒,主管《律師法》的法務部也跳出來說話。法務部表示,根據《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法務部表示,本案報導所稱的中國律師在台中地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是否涉有來台執業而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等規定,目前由台中地檢署依法偵辦中。而劉姓人士是否來台從事與申請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應該另由主管機關(移民署)認定並依法處理。
台中地院上午強調,審判長未同意劉姓人士擔任訴訟代理人,下午又進一步詳細解釋全案的來龍去脈及涉及的相關條文。
中院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若要委任「非律師」為訴代,必須經審判長許可;此外,審判長也可以許可「非律師」擔任訴代,但要依照〈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規定辦理。
中院表示,依據〈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第3款規定,若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可以「例外」許可其擔任訴代。
中院解釋,本案是原告(台商)起訴請求被告(奧地利商)給付貨款,由於被告是奧地利公司,因此透過外交部及駐奧地利代表處送達民事起訴狀給該公司後,該公司向法院具狀並檢附「劉O芳」(即本案中國律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表明「指定中國地區人民劉O芳為送達代收人」及「委任劉O芳為訴訟代理人」。中院指出,當時法院無法確認「劉O芳」能否被許可在台灣擔任這家奧地利商的訴訟代理人,因此在今年5/6發函請原告(台商)就「奧地利商的委任事項」表示意見。中院表示,本案原告於去(2024)年11/14就起訴,為了早日開庭審理保障當事人權益,法官因此在5/6訂庭期通知奧地利商及劉姓人士於昨(8/13)天到庭調查釐清委任事項,因此依據被告奧地利商提供的「送達代收人」地址寄送開庭通知給劉姓人士。中院澄清,本院送達文件時,雖然用被告奧地利商委任狀記載形式的「訴訟代理人」寄送劉O芳,但不代表法院已經許可劉姓人士擔任訴代。此外,法院昨天開庭時,法官也僅就劉姓人士是否具有代理訴訟資格進行詢問,劉姓人士表示,他在中國擔任律師,也在這家奧地利商擔任法務。而原告台商的訴訟代理人也提出質疑,法官遂限期2周命劉姓人士要補正提出「任職於被告奧地利商的證明」, 並與這家奧地利商討論是否委任他代理訴訟。
中院再次重申,法官並沒有許可被告奧地利商的委任,當天開庭也完全沒有進行本案訴訟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