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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啟核三公投前夕 核安會預告核電廠申請延役辦法草案

    2025-08-01 18:22 / 作者 吳馥馨
    圖為核三廠反應爐。台電提供
    核能安全委員會今(1)日預告核管法子法修正,新增核電廠運轉40年後若要繼續運轉,新增換發執照應送審的文件項目;以及增訂參考國際核電廠管制作法,台電要再提交再運轉計畫,說明將機組恢復至運轉期間營運狀態的規劃作法。

    今年5月13日,立法院在野黨立委以人數優勢,於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管法)修正案,將核電廠運轉期限由原本40年,可再申請延役20年。申請延役也不限於執照效期屆滿前,取消核電廠必須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提出延役申請的限制。

    核管法三讀後,核安會今天據此提出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預告60天,各界若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可以書面方式向核安會陳述。

    根據修正草案16條,核電廠若運轉執照40年屆滿後要繼續運轉,提出延役申請不再限於屆滿前5年至15年提出。

    提交報告方面,除原本要提交的老化評估管理報告、老化分析報告、安全分析報告之外;新增還要提出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耐震安全評估。

    草案新增16條之1,核電廠申請延役,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規定文件及再運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審核;至於提早規定文件得以視需要,向主管機 關申請分階段提送。

    至於再運轉計畫,要載明6大事項,包括廠址、機組現況及計畫排程;組織、人力配置及訓練規劃;設施再運轉之工作項目及定期維護與檢查規劃;運轉期間法規及運轉文件恢復規劃;品質查證方案及稽查計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核安會在立法說明中表示,以上是參考美國核電廠相關管制資訊,應於再運轉計畫應載明的內容。

    草案也新增16條之2,再運轉計畫執行完成,經營者應提出執行結果報告,經主管機關併同檢附文件予以核定後,並換發運轉執照後,始得裝填核子燃料,繼續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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