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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虹安涉誣告陳時奮二審改判6月 高院減刑理由曝:行為不當,但對方指述較誇張

    2025-07-31 13:16 / 作者 侯柏青
    高虹安和陳時奮對簿公堂,迄今兩敗。資料照
    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在臉書抨擊時任新竹市長參選人高虹安「被指導教授除名」、「學術不倫」,高虹安告他不成反吃上「誣告罪」,一審判10月。二審今天仍認定有罪,但減輕改判6月,合議庭指出,其行為固有不當,但對方指述較為誇張,加上她事後「縮減告訴範圍」讓損害範圍變小,審酌她迄今不認罪等因素,據此改判6月,以期自新。

    法界人士指出,高虹安涉嫌誣告案,二審再度認定有罪,而誣告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縣市長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將由內政部公告「解職」即依法補選。

    因此,高虹安雖然逃過罷免,但未來上訴最高法院後若判刑確定,在無法易科罰金的情況下,假設她向檢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失敗,就有可能面臨「解職」命運。

    全案源於,高虹安2022年7月間參選新竹市長,發現陳時奮陸續從2021年10到12月間、2022年1月、5月及7月間,用筆名「翁達瑞」在臉書發表〈高虹安退出政壇吧!〉〈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等文章。

    陳時奮在文中質疑,高虹安於美國辛辛那提大學的博士論文,內容大篇幅原文抄錄高虹安和其他資策會同事、指導教授李傑(Jay Lee)合著的期刊論文,而這些都是作為資策會專案研究計畫研究成果的期刊論文。陳時奮認為高虹安沒有適當引註,涉及抄襲等違反學倫與侵權之爭議。

    高虹安怒告陳時奮加重誹謗罪,陳時奮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認為高虹安明知他講的都實在,只因擔心自身市長選情,竟在2022年8月26日向台北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導致他蒙受追訴、處罰危險,因此向法院自訴高虹安誣告,兩造對簿公堂。

    一審認定,高虹安明知自己的博士論文大量抄襲,她只因擔心影響選情而提告,試圖利用司法作為讓批評者噤聲的工具,其後,高虹安甚至在偵查中減縮告訴範圍,明確具備誣告犯意,據此重判10月。高虹安上訴二審仍不認罪,二審合議庭今天同樣認定她有罪。

    合議庭指出,高虹安明知本案博士論文「大篇幅原文抄錄」本案的期刊論文內容,而且「刻意不加任何註解說明」,使人沒辦法知道部分內容實際上來自本案期刊論文及共同作者貢獻程度等事項,涉及侵害學術倫理、 資策會著作權爭議問題。

    而且,相關爭議發生後,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曾請高虹安加註對資策會「謝辭」(第一次修正版)以補正瑕疵,但高虹安竟向檢察官提出「第一次修正版」論文做為證據,有讓檢察官誤認陳時奮做了不實指述的疑慮。因此認為高虹安否認犯行的理由不可採信,她的做法已明確觸犯《刑法》誣告罪。

    不過,合議庭強調,高虹安確實用不實事項誣告陳時奮誹謗,但並未認定本案博士論文是否構成抄襲等違反學術倫理態樣,因此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所不同。

    合議庭考量,高虹安的行為固有不當,但陳時奮指控她「本案博士論文3分之2來自本案期刊論文」等言論確實較為誇張,關於「與指導教授合謀」、「本案期刊論文灌水成本案博士論文」的評論則較為嚴苛,考量後認為,高虹安的整體惡行並沒有達到像一審判決認定的重大程度。此外,高虹安事後向檢方表明「減縮告訴範圍」,也讓陳時奮受到的損害有所減輕。

    合議庭指出,考量高虹安為了避免影響自身選情,恣意以不實事項誣告他人,具有相當惡性,而且她迄今仍否認犯罪,難以認定「態度良好」。合議庭審酌量刑因子後,決定減輕判她6月有期徒刑,希望她能誠心反省悔悟,改過自新。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連育群、受命法官陳思帆及陪席法官蕭世昌。全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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