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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虹安慘了!涉貪案高院聲請釋憲失敗 憲法法庭3大理由打臉不受理

    2025-02-08 16:25 / 作者 侯柏青
    高虹安到高院開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台北地院認定詐11萬餘元助理費,依貪污罪判7年4月而遭到停職。全案上訴高院後,合議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明確性原則,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不符且影響裁判結果,據此裁定停審並聲請該規定釋憲。高虹安喊話希望還她清白,還大舉復活趴趴走,但憲法法庭的決定卻打臉高院,昨天一致決做出不受理裁定,全案近日將重回高院決戰。

    台北地檢署查出,時任民眾黨立委高虹安與綽號「小兔」的前行政主任黃惠玟謀議,取得時任辦公室主任陳奐宇、時任法務主任陳昱愷及時任公關主任王郁文同意後,利用助理們當人頭,將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浮報至「預算上限」,超過部分配合繳回給辦公室「零用金」,共詐領46萬30元。檢方起訴高虹安等5人。

    一審認定詐領金額縮水至12萬餘元,高虹安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個人犯罪所得沒收11萬6514元;黃惠玟等3名助理分別被判1年到2年不等,均獲緩刑,全案僅有陳昱愷無罪。檢辯都不服判決上訴高院,高院合議庭年初意外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引起外界譁然。

    合議庭聲請意旨認為,高虹安案的事實評價適用的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屬於高虹安案判決必須優先確認的先決問題,依據合理確信,認為該規定違反憲法法庭諸多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且不具「授權明確性」要求,更不符合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的意旨,因而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由於將直接影響原因案件裁判結果,合議庭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規定違憲。


    高虹安案遭高院裁定停審後,她滿血復活開始出席活動。資料照。陳品佑攝

    高虹安高院出庭,現場聚集支持與反對民眾。陳品佑攝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昨天以3大關鍵理由,一致決做出不受理裁定,全案將重回高院戰場,憲法法庭也公布裁定具體理由。

    裁定理由1

    憲法法庭指出,聲請人(高院)聲請的條文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委每人得聘用8到14位公費助理,立法院每年編列一定數額的助理費和辦公事務預算等。

    不過,本案(高虹安案)是涉及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與加班費的行為事實,會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或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聲請解釋的條文,只是聲請人在評價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時,可能會參考和需要引用到的相關法律規定之一,不能推定會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因此,並不是聲請人自認的,為做成被告是否有罪的終局裁判適用的法律,因此,聲請進行法規範《憲法》審查,和《憲法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要件不合。

    裁定理由2

    聲請人主張,該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

    憲法法庭指出,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要從法律規範的立法目的、規範要素與法規範體系關聯性整體論斷,不能無視立法目的或規範內涵及屬性,做出直觀、形式的主張及論斷。因此,如果法律規範要素沒有涉及個案中進行具體評價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有關法律規範的意涵,應該由個案的法律適用者做適當解釋與適用。如果發生爭議,個案承審法院應依照法律解釋的法理原則,有權做解釋和適用。

    此外,該規定只是關係立委聘用公費助理及立院編列預算支應等,立法目的是在規範立委職權行使的人事組織項目,不涉及犯罪處罰規定,絕對不是法定構成要件的一環。這項規定的規範內容,並不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性質的規範要素,如何具體適用個案,應該要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做適當解釋,不會衍生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的問題。

    至於立委依照該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院申請助理費和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在刑案中是否構成犯罪處罰規定,乃是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的個案認事用法的範疇,不是法院能夠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事項範圍。

    憲法法庭指出,況且,該規定明文賦予立委依法聘用公費助理的權限,還明定立院應編預算支應,並沒有授權立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做補充規定,因此,不會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就此而言,聲請人有將法律明確性和授權明確性「混為一談」的嫌疑。因此,聲請人主張牴觸法律明確性和授權明確性,論證在客觀上可能有謬誤,無法認定已提出形成確信可能違憲的具體理由。

    裁定理由3

    憲法法庭認為,聲請人空泛主張該規定不符合「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判決結果。不過,這些主張沒有基本法理論據,尤其是沒有敘明,這項做為立委聘任公費助理、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的規定,到底是哪裡不符合公職人員身分的制度性保障意旨?民主憲政精神中,究竟有什麼關於「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要求?該規定又如何會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等?

    憲法法庭認為,本件聲請案並未提出,在客觀上形成確信該規定違憲的具體理由。

    憲法法庭依據以上理由,認為本案聲請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審查後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做成,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及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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