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軍人悔過期間不計入役期與年資。資料照片(無關新聞),郭宏章攝
立法院今(7/15)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軍人執行悔過懲罰期間不計入役期與年資。另外,新增剝奪、減少退除給與的部份,由懲戒法院的判決結果決定。
為區別公務員懲戒與軍人懲罰,將現行「違失行為」之用語修正為「違紀行為」。根據三讀條文,除原定對官兵不同的懲罰手段外,也新增「罰款」與「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2項針對財產的懲罰,以及士兵「廢止起役」懲罰。
懲罰種類區分為人事懲罰,包括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過及申誡。新增財產懲罰:剝奪或減少退除役給予、降級、罰薪及罰款;紀律懲罰: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新增「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由懲戒法院的判決結果決定。
重大人事懲罰及重大財產懲罰期限提高為10年,其餘人事及財產懲罰則改為5年,悔過仍維持1年、罰勤、檢束及禁足3個月、罰站1個月。
原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若該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生在後,則以結果發生時起算,自起算日開始計算至超過各項懲罰規定之期限後,懲罰權就隨之自動消滅。
三讀條文新增原本未明確定義的最末日相關規定,也就是懲戒案或違紀案必須在期限內的最末日前繫屬懲戒法院,或是發文做出懲罰處分,否則就不得行使懲罰權。
若違紀人員受罰時已經喪失現役軍人身分,三讀條文也明訂懲罰方式以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為限。
另外,立法院也三讀通過《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審慎處理官兵懲罰事件,並確保軍人服公職及訴訟等基本權利,使其獲得法律上妥善且周延的救濟程序保障。
出版時間:20:36
更新時間: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