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指控前夫汪小菲積欠202l年底到去年11月的750萬元扶養費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汪則對大S提告反制。台北地院今天判「愛新覺羅」汪敗訴,而汪提告的真正理由也隨之曝光,原來兩人協議的子女扶養費用除了「定期定額」以外,另針對其他開銷採「實報實銷」,但汪小菲認為他溢付的金額已超過原先約定而拒絕埋單,但法院認為兩筆不能混用,判汪敗訴。可上訴。
大S向北院主張,汪小菲在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期間,積欠她約750萬元的扶養費未付清,因此依照離婚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對汪小菲強制執行,而汪小菲則一邊繳165萬元擔保金攔阻強制執行,另一頭則對大S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反制。
汪小菲主張,他有依離婚調解筆錄約定,每月匯固定數額的子女扶養費到指定帳戶,而他和大S也有另外協議,針對子女「教育費、補習費、才藝費、膳食、醫療、交通等日常用品費用,以及其他家用費」等其他部分的扶養費,改採「實報實銷」的「不定額」方式處理。但汪小菲精算後發現,他匯出的實報實銷款項,實際上早已超過兩人在調解筆錄上約定的「定額子女扶養費」數字,因此認為自己沒有積欠款項,大S不應該對他聲請強制執行,依《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但法院審理發現,依據兩人調解筆錄協議,汪小菲應該要在每3個月的第一個「1日」前匯子女扶養費到指定帳戶,但這筆錢的性質屬於「定期定額」的扶養費。兩人在協議裡白紙黑字的明訂「原告(汪小菲)其他應給付予被告(大S)之實報實銷費用」,約好汪小菲也應該負擔其他的子女扶養費,也註明那一些該付、該怎麼計算、付給誰及給付方式,法院認為,這部分和原因約定的「定期定額扶養費」協議,應該是「各自獨立」且「內容不同」。
法院認為這兩筆屬於「分別獨立」的給付債務,經檢視兩人的調解筆錄發現,兩人並沒有特別約定「原告(汪小菲)就上開各自獨立債務的清償可相互流用或抵充」,依協議,這些獨立清償的數額本來就該「分別列計」。
此外,法院依據兩造提出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發現大S和汪小菲在去年8月時曾合意變更汪小菲的定額扶養費的匯款指定帳戶,不過兩人並沒有約定變更汪小菲對於「定期定額子女扶養費」的性質和義務,兩人也沒有協議讓子女扶養費的「定額」和「不定額給付」等兩筆款項,能夠互相流用或取代。
法院計算後認為,在大S指述的這段時間裡,汪小菲的確有費用沒付清的情形,認為汪小菲沒理由撤銷強制執行程序,駁回其訴訟,全案仍可上訴。